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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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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怎么理解?球罐根部注水线手阀关闭且未设置远程控制阀,算不算重大隐患?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其他都好,只是个别探头现场未装声光报警,是否就判定为重大隐患?

 

发表于 2019-6-4 09: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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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cangling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海川硕士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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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不是按照符不符合标准来简单定义的,而是根据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定义的,哪怕一个小小的不符合项,如果因为他发生事故,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话,那就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了。这个需要根据现场综合分析研判的。

 

发表于 2019-6-4 09: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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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出台了判定标准,就要考虑如何执行。老兄的结果导向不在本帖的讨论范围。  发表于 2019-6-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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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者星星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浙江省
海川硕士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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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都算的,标准放在那里。不能说你的量小,就不算的。

 

发表于 2019-6-4 12: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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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4570717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浙江省
海川高三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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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第一项属于重大隐患,因为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靠近设备本体,手阀打不开注水措施形同虚设。第二项不属于重大隐患,因为GB50493-2009没有明文规定单个气体侦测器需要配置声光报警器,现行做法基本都是在区域内主要出入口设置声光报警,现场人员联系dcs确认具体哪一枚报警。 以上供参考。

 

发表于 2019-6-4 15: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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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怪八神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海川小学6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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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4570717 发表于 2019-6-4 15:41
个人认为第一项属于重大隐患,因为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靠近设备本体,手阀打不开注水措施形同虚设。第二项不 ...

我的观点正好与你的相反,我认为第一个不构成重大隐患,因为设有注水设施。第二个报警器没有声光报警功能不符合现行标准,属于重大隐患范畴

 

发表于 2019-6-9 15: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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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ao135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广东省
海川初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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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为什么不能作为重大隐患?
请问各位谁见过液化烃储罐底部法兰泄漏没有(恐怖!)?如液化烃储罐底部法兰泄漏时,设在球罐底部的注水线手阀关闭且未在安全的地方设置阀门的控制措施,,试问:液化烃储罐底部法兰泄漏时,谁去罐底开注水阀门?

 

发表于 2019-6-10 2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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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黑龙江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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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应该判断一下相关国家标准的适用性问题,例如GB50160-2018第1.0.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也就是说标准本身并没有要求“老装置”要符合“新标准”的规定。因此是否需要执行新标准就是一个大问题了。
其次,是否有什么具体规定,“新标准”和“老装置”之间的接口,哪些是必须执行的,哪些是不必执行的,哪些是可以部分执行的,当然,我说的不是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规定,强制性标准也有它的适用范围,范围内的强制执行,范围外的参照执行即可,不执行也没问题。
最后,我理解有三个方面判断老装置是否执行新标准,一是**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部门规章或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执行的,必须执行。二是企业上级部门(例如总部、集团等)、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公开声明要执行的,必须执行。三是保险公司要求执行的(很少见)。常见的是第二种,尤其是巨型国企比较常见,一方面是管事儿的不懂事儿断章取义照本宣科,一方面是只算政z账不算经济账的原因。

 

发表于 2019-6-11 08: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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