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环境污染加剧和规模化治理阶段 把1993年至2001年这八年作为一个阶段看,是因为1993年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年,也是中国环保历程中环境污染加剧和规模治理时期,是以总量控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开始落实和完善的时期。 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各地上项目、铺摊子热情急剧高涨,加之80年代全国乡镇企业的无序发展,致使中国环境污染到了一个无以复加的地步。许多江河湖泊污水横流,蓝藻大暴发,甚至舟楫难行,沿江沿湖居民饮水发生困难;许多城市雾mai蔽日,空气混浊,城市居民呼吸道疾病急剧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环保部门启动了“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滇池、太湖、巢湖)一市(北京)一海(渤海)”治理,通过制定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拉开了规模污染治理的序幕。 一是开展规模工业污染防治 在控制环境污染中,把工业污染防治作为重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在“九五”至“十一五”其间,据不完全统计关闭淘汰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17.7万多家;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强化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有了大幅度降低,工业污染控制取得重大进展。
然而,在对大中型工业企业控制污染取得进展的同时,乡镇工业企业污染排放量急剧上升,环境污染形势由“点源”污染变成“面源污染”,这种污染集工业污染、城市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和农田化肥、农药污染为一体,加剧了污染防治的难度。 二是开展规模流域污染防治 在这一时期,以“三河三湖”为重点,开始了规模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其中把淮河水污染治理作为重点。1989年2月,淮河流域发生第一次重大污染事故,100万人饮用水发生危机;1994年7月,淮河下游又发生特大污染事故,安徽、江苏150万人饮水困难。两次污染事故,促使国务院下决心来治理淮河污染,提出“一定要在本世纪内让淮河水变清”目标,并提出了相应的保证措施: 第一,由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牵头组成淮河水质保护机构,协调和部署对淮河污染的综合整治;第二,建立和健全淮河水质污染监测网,对各个断面的排污实行目标控制和总量控制;第三,在三年内关、停、并、转一批淮河沿岸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的企业;第四,2000年前,流域内所有市、县都必须因地制宜修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五,制订淮河流域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尽快把淮河流域的污染防治纳入法制轨道。 1995年8月,国务院签发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流域性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在淮河流域1562家污染企业中,已有1139家完成治理任务,215家停产治理,190家停产、破产、转产,18家因治理无望被责令关闭。 据环保部的数据,2010年,淮河干流及31条支流,好于Ⅲ类水质的水体由1995年的8%上升到37.5%,劣于Ⅴ类的水体由1995年的55%下降到25%。离淮河干流和支流全面变清的目标,即大部分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目标,还任重道远。 三是启动重点城市环境治理 这一时期,围绕环境保护的重点城市,启动了大规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期间相继评选出70多个“环境模范城市”,环境质量、环境状况显著优于一般城市。它们的经验说明,只要城市领导重视,摆上**议程,真抓实干,是可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建设一个比较好的环境。
在这个期间,继续推动城市工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治理城市工业污染的同时,开始规模建设城市污水治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措施。1991年到2011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从14.8%提高到83.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16.2%提高到79.8%,燃气普及从23.7%提高到92.4%,用水普及率从54.8%提高到97%。 1993年之后,陆续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法》是立法方向的转变,也是环境管理方式的转变。从“先污染后治理”转向“先评价后建设”,预防在先,治理在后。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实施环评制度后,环境污染形势开始明显好转,我也希望看到中国这种转变。诚然,环评法还要进一步充实,特别要强化法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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