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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68589544 于 2018-2-6 16:08 编辑
近年来,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执法效率不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已经发布,我们一起来学习解读! 0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提升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提升专业知识培训重点(第一版)》。 0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中所附的特种作业目录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该规定第六章中指出: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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