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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落地 不能有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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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落地 不能有选择性


      导语: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针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行为准则,不可选择性落实,否则将难以抑制生产经营过程中“小”事故的不断发生,更难以从各类“小”事故中总结出宝贵的经验、吸取到必要的教训。

      一、前述


      还记得“四不放过原则”吧,完整的内容是这样: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3、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没有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


      这个“原则”是功德原则,有多少企业真正重视它?又有多少企业真正落实它?事实告诉我们,企业内部有落实,但选择性地落实占据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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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的一张雄狮的临摹素描,业余水平,不是炫耀,在此仅仅是借图表意。雄狮,雄壮霸气,威武凛凛,残忍是它天然秉性的另一面。假设,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状态下,你与它相遇,你将会发生怎样的生理反应?肌肉收缩、心跳加快、两腿发软、头脑空白,甚至会出现短暂的盲视,是不是这样?它在发动攻击时的情景,这里就不用再叙述了,必然是悲惨的境地。


      相形之下,事故的各种隐患形态其实就犹如雄狮一般,只是通常情况之下人们很难作形态上的联想罢了,有多少人畏惧过?有多少企业敬畏过?我们知道,一旦事故爆发之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于由各级**主管机关主导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才得以切实实施,而一般一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又有多少家企业真正落实 “四不放过原则”的?个种原因当属“碍于面子”、“表成绩”因素居多,这才是我们真正的软肋!


      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针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行为准则,不可选择性落实,否则将难以抑制生产经营过程中“小”事故的不断发生,更难以从各类“小”事故中总结出宝贵的经验、吸取到必要的教训。“海因利希1:29:300法则”所表达的内涵已经再清楚不过了。


      二、危害


      我们一起来剖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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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文解义,对照“四不放过原则”,我们很容易能够看清楚“选择性落实”的危害:


      1、事故原因难以查清从而继续埋下祸根;

      2、事故责任人得不到相应的处理因而难以接受必要的教训;

      3、相关人员难以受到必要的教育而无法从中总结经验;

      4、整改措施难以制定,更别说实施了。


      由此可见,上述危害的后果其潜在危害将非常严重,什么“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以人为本”、“红线意识”等等都将沦为“口号”,更为严重的是,《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甚至亦将沦为“摆设”,看看2017年度发生的一连串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便再清楚不过了。


      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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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的第三张狼的临摹素描,同样是用来借图表意。狼的形态、容颜、眼神,其威严不逊于雄狮,其特性是每一匹狼都要为群体的繁荣与发展承担一份责任……不管做任何事情,它们总能依靠团体的力量去完成。


      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不少公司也都在灌输“狼的精神”,说明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管理手段上其实是离不开“狼性”的。


      对于选择性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我们同样需要用“狼性”的手段加以约束和管理。譬如,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于2017年2月24日联合签署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提出了三个方面、计26条具体惩戒措施,由36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实施。”这个措施完全符合国务院《指导意见》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明确要求,从国家层面做出了很有力的治理典范。


      有鉴于此,针对选择性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我们同样也可比照上述《备忘录》形式采取如下管理举措:


      1、加强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法制引导与专业培训;

      2、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纳入企业/个人诚信考核、企业标准化考评之中并实施“黑名单制度”;

      3、与企业和个人发展挂钩、登记备案并形成制度化;

      4、实施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且登记备案并纳入企业年度生产安全目标考核之中。


      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需要强制性、需要规范性、需要施重典。


 

发表于 2018-2-2 07: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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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小学2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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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 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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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都懂,但执行中许多公司都打折扣或不到位

 

发表于 2018-2-2 1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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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匆匆的过客 于 2018-2-2 11:21 编辑

“四不放过原则”非常合理,如果真正执行好,从长远看无论对事故责任人、单位及其他人员而言,都有百利而无一害,这种看法应该说比较一致。但是到了真正处理事故时,很多企业就将“四不放过原则”望到了脑后去:
1、调查事故原因时各单位都尽量回避对自己不利的证言,当事人的证言也明显带有回避责任的色彩,尤其是一些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当事单位负责人或者是直接当事人,造成事故调查中很多证人、证言并不能反应真实情况,使得调查偏离正确方向;这种现象的出现只能说是高层领导并不想查清真正原因和责任人。
2、调查过程中应该对于所有证人的证言进行仔细甄别,剔除明显不符合实际的证言,将明显矛盾的证言进行反复核实,理清事实真相。但是有些单位偏偏提出每个证言都要取其一部分,否则证人会有意见,完全偏离了公正的立场,造成证言不准确。势必给分析事故造成影响,甚至会导致“误伤”。
3、责任人的认定中,事故越大牵涉进来的人员越多,因为想让更多的人分担责任,免得直接责任人处罚太重,直接无视“四不放过原则”。
4、由于前述责任人和事故原因认定出现较大偏差,后续的所谓“受到教育和措施”也就没有任何针对性,反而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企业中形成了事故处理上的不正之风,在员工中形成了“事故处理没正事”的印象,本来应该借此机会改进管理和完善技术规程,防止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结果反而造成了思想的混乱,认识的偏离,对企业安全工作形成巨大伤害!势必影响单位的长远利益!

 

发表于 2018-2-2 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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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教授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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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加工作就学习过: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3、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没有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
现在,高节奏、高效率、高压力的工作,人都较浮躁,少有人能够沉下心来彻底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可能有选择性。



      

      
   

 

发表于 2018-2-2 16: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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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l196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副教授  |  头衔:  【海川活跃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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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执行中许多公司都打折扣或不到位。

 

发表于 2018-2-2 2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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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lgirlgirl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北京市
海川高三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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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4不放过的原则总结的非常好,前提是要认真的去做,撸起袖子,加油干,做安全,保平安。

 

发表于 2018-2-2 2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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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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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放过是一种闭环管理模式

 

发表于 2018-2-5 21: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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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_NJIR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中国
海川讲师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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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前述责任人和事故原因认定出现较大偏差,后续的所谓“受到教育和措施”也就没有任何针对性,反而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企业中形成了事故处理上的不正之风,在员工中形成了“事故处理没正事”的印象,本来应该借此机会改进管理和完善技术规程,防止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结果反而造成了思想的混乱,认识的偏离,对企业安全工作形成巨大伤害!势必影响单位的长远利益!|

 

发表于 2018-2-8 19: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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