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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部分HSE人员都在忙一件事,忙什么事呢?忙着公司各层级都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集团与公司、公司与部门、部门与车间(科室)、车间与班组、班组与员工层层签订。 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大部分是百度里面下载下来,结合单位情况进行修改,当然有些压根就没修改,直接复制过来使用。 当然专家、大咖给也给我们HSE同仁们很多这方面的建议 比如: 1、结合部门的实际制定目标,总结去年的,拆解今年的。 2、内容尽可能地数字化、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 3、签订后,要考核兑现。 ……………….
以上 给你的帮助很多,至少在方向性上,我们的专家、大咖说的没错。
今天,小编换个角度,跟大家聊聊安全生产责任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从上面条款中,可以得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包含: 岗位名称 岗位责任范围 安全目标、指标 考核监督标准标准
关于岗位名称、安全指标以及考核,HSE伙伴们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生产状况,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案应该没问题。
但关键的是责任范围内容应该是什么呢? 这是一份董事长和总经理签到的安全责任书,关于责任范围的内容: 1、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培训教育费用到位。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好“四不放过”的原则,对造成安全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责任追究。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演练。 8、组织召开安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检查、考核同级副职和公司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9、充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部门工作汇报,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是不是很相似呢?很熟悉呢?内容很丰富,条款很充足。 总经理(主要负责人)需要履行以上九条职责,可问题是这九条有几条符合法定职责呢?
以上大部分的岗位责任范围都是抄袭,都是自己编织的,都是瞎挖坑的,更关键的是 非法定职责。
所以,我们需要知道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1、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当然,还需遵守当地和本行业领域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职责。比如浙江省的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应该是: 国家级法定职责+省级法定职责+市级法定职责(部分有立法权的市) 对照一下,有几条法定职责呢?
光有条数 法定职责呢 更为关键的是,这是明显的坑主要负责人,为啥呢?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活脱脱的把主要负责人卖了,坑了
主要负责人去蹲监狱都不知道为啥 同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也是要按上述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还有的会问,经理、车间主任、班长、员工有法定职责吗? 当然有 1、关于员工的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五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等已经列出了,就不一一说了。 特别提醒的是刑法135条重大劳动事故罪,犯罪主体包含了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2、关于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 实际上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2条和刑法第134条、135条等8宗罪里的因素进行修改。
其实,说简单就一句,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都加上,再加上考虑到可能被追责的刑罪齐菜!
有人会问,有必要弄法定职责吗? 看看我们国家的宪法宣誓吧,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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