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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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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会导致危害后果扩大,造成更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忽视或者惧怕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或者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不积极组织抢救,甚至有可能阻提实施抢救措施,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甚至选置。一些单位和个人,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事故,有的由于不负责任,迟报、漏报事故,有的则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追究,故意谎报或瞒报,有的甚至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转移尸体等恶劣手段进行谎报、瞒报。这些行为可能延误事故的抢救时机,导致更严重的损害后果,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人实施这些行为,都是本法所不允许的。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为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应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指挥权的人。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发生单位的组织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公司制的事故发生单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等。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般是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人。总之,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根据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有些虽然名义上不在生产经营单位任职,但是实际上控制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人也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教。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法第七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一般情况下,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的,该主要负责人如果能及时组织采取适当有效的救援措施,就能挽救更多的生命,并将财产损失降至最低。这里所讲的不立即组织抢救,是指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客观上能够组织抢救,而不立即组织抢救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接到事故报告后不立即采取措施,拖延时间等。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一方面,事故调查组要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等,需要向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单位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情况最了解,要求其坚守岗位,有利于事故调查组随时向其了解情况。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是事故责任人、要求其坚守岗位,防止其爱,有利于对其追究事故责任、因此、对于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3、特种设备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或者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期间匿。一且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责任人往往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之一,也是事故发生后最可能逃匿的人员。为了顺利调查事故,有效追究事故责任,必须防止其在事故发生后逃匿,对于逃置的,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本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义务,并规定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及时、准确、如实、完整地报告生产事故,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比如国务院2007年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该条例第九条更是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是一个自下而上的链锁式系统。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是这个链锁系统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如果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必然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以后环节中事故报告难以及时、准确,并影响到事故救援的组织实施和事故调查的开展。因此,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谎报或者睛报事故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谓迟报事故,是指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报告事故,事故报告不及时的情况。所谓谎报事故是指不如实报告事故,比如,谎报事故死亡人数,将重大事故报告为一般事故等。所谓瞒报事故是获知发生事故后,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比迟报事故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直接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得到错误的事故信息或者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事故,也就谈不到有效组织事故抢救和开展事故调查。

       四、法律责任的形式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1)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依法给予处分。需要注意的是:(1)此三项法律责任是可以并行实施的,相互之间不排斥适用。(2)如果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除对其进行上述罚款的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分种类及程序对其进行处分,具体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开除等。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发表于 2022-3-23 08: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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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3 19: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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