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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要求(1)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明确要求“高危企业班组长普遍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各省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总体方案,明确目标进度、培训内容、考核形式、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2021年底前将高危企业班组长轮训一遍。实行企业内安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学习成果互认。 (2)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强调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 (3) 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的处罚规定如下: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x i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o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o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二、现实需求当前的炼化企业因其生产工艺复杂、作业战线过长、生产连续性等特点,导致在安全培训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n 员工作业点分散,疫情形势严峻,培训组织困难 由于炼化企业生产规模庞大、工艺管线和装置设备众多等固有性质的特点,员工作业战线往往比较长,户外露天作业多,作业点也比较分散。又由于受到当前疫情形势较为严峻的不良影响,要对全体班组长进行安全专项教育培训,采用企业传统的培训方式组织起来比较困难。 n 缺少脱岗学习机会,集中培训难度大 炼化企业因为生产运行的连续性要求,班组长缺少脱岗学习培训的时间和机会,组织班组长集中培训难以实现。 n 培训目标不明,培训师资不足,培训效果不佳 培训讲师大多由部门主管或者部门中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临时担任,一般知识储备和工作经验丰富但缺少必要的培训技能和技巧,培训目标不明确,培训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n 培训过程难以监管、培训效果难以评估 炼化企业传统的课堂教学较容易进行组织,但对培训效果缺乏有效的考核、缺乏有效的过程监管或培训档案记录不全等问题。 炼化企业所属的石油化工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分析近些年来发生在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多是由违章作业造成,班组长履职能力未得到充分有效的提升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从法律要求和企业实际需求两方面看,对班组长进行充分且有效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风险辨识、操作技能、风险防控、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等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探索并发展基于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安全生产”模式的智能化安全培训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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