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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事故频发? 作者:周夏 我认为,就一个企业来说,频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着“一前四后”五个原因: 一是没出事故时,缺少敬畏,没有坚持安全第一,而是坚持了生产第一,并且从意识上认为发生事故是正常的,从言语上指责坚持安全第一的人员不考虑企业发展,从而无视事故隐患存在,不能有所敬畏地及时采取正确的安全措施后,再去开展相应生产活动。缺少敬畏就增加危险,缺少敬畏之心就是安全生产大患。针对安全与生产的错误意识、错误态度和错误言行,是导致事故频发的根本性原因。 二是发生事故后,明明知道属于自身责任,但缺少羞耻感,首先想到的是设法遮掩过去,靠关系摆平,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企图使自己不因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应有惩处;不是像日本那样,发生了事情,相应*员会无比羞愧,会主动引咎辞职。 三是实在遮掩不过去了,就为出事故从客观上找借口、从自己外部找原因,强调事故的不可避免,把责任说成别人的,让责任由其他人分摊,不分青红皂白、生拉硬拽、混淆是非。 四是“亡羊”后也无人“补牢”,没认真从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出发去“补牢”。如果对曾经发生的事故不当回事儿,不从根本原因上去消除事故隐患,再出事故,那是必然的。 五是发生事故后仍然缺少敬畏,继续坚持“生产第一,发生事故是正常的”错误意识。明代思想家、哲学家、**家王阳明说:“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一个人如果坚持生产第一、安全第二,坚持认为生产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他为实现安全生产所做的必需努力就会大打折扣,他就是企业频发事故的根源。 我国频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管理上存在着“一失真三倒置偏形式”五方面弊端: 一是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中的责任追究导致事故调查失真。国外则不是重在追究责任,而是重在调查事故原因,制定正确措施防止再发生。 二是本末倒置,不顾往往存在的赋予责任和给予权力不匹配的现实,偏多偏重追究了有责无权者的责任。存在决定意识,这是“官位崇拜”“权力至上”“权力关系社会”等“恶的杠杆”导致的。 三是本末倒置,过多强调了监管责任,就像“质量是设计制造出来的、不是检查出来的”一样,忘记了企业安全生产是来自于有敬畏、负责任的工程设计和生产活动而不是主要来自于安全监督,过多强调监管责任的不合适做法,客观上、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实施责任者出事故。 四是本末倒置,过于强化应急处置而不是本质预防。 五是x i惯于走形式、口是心非、做表面文章,“安全第一”停留于口号和宏观,安全培训流于应付,危害因素辨识只是为了填表,将应急演练搞成了无聊的演戏,事故调查只是为了找一个替罪羊给上面看。 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导致以上这些弊端的一个主要原因,我认为是对“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错误认识,我们应该这么认识:(安全)发展是硬道理、(安全)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不言而喻地置于“发展”前面的,发展必须安全。 不重视安全、频发事故的代价就是:“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宴宾客,眼见他楼塌了。” 那么如何才能遏制事故频发呢?我认为需要从以下“三前两后”“五个必须”的方面着手去做: 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安全和生产这对矛盾的辩证关系:安全和生产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不是安全为了生产,不是谁从属于谁而是谁也离不开谁,生产是为了存在和发展,安全也是为了存在和发展;安全和生产这对矛盾又是有主次的,“安全第一”的意思是安全可以否定一切(当然可以否定生产),没有安全的生产其绩效将是零甚至负数,所以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生产放在第二位。人是追求意义的动物,在正确认识安全和生产这对矛盾辩证关系基础上,一个人就会认识到在具体生产活动中,身体践行“安全第一”方针的重要意义,一个组织就会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生产的正能量关系场。 第二,必须坚信“一切事故都可避免的”,对安全有敬畏、对事故有羞耻感。观念影响意识,意识引领言行,一个人在正确认识安全和生产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在“一切事故都可避免的”意识下,加之有所敬畏、知道羞耻,就会把一切事故隐患都消除掉之后,才去开展安全前提下的生产活动,不安全不生产;就会领导带头、全员积极参与,不受制于自己、下属、领导、设计院、供货商,千方百计地及时制定有助于安全的正确措施,全力以赴地去实现“生产必须安全”。坚信了“一切事故都可避免的”,对安全有敬畏、对事故有羞耻感了,就不会为了实现进度目标,在明知存有尚未控制住风险的事故隐患时仍然去冒险,不会通过集体决策、由集体承担责任或者通过集体决策而壮胆。如果出了事故,果真大家都有责任、谁也跑不了,这是“塌方式”失职、集体不尽责,绝对不能这样! 第三,必须将及时制定的正确措施及时落实到位,按照客观实际与科学规律,而不只是按照人的意志和激情去筹划各项生产活动。担当的意义重在事前尽责,而不只是事后担责,更不是接受无端指责才有担当。不能将安全意识、“安全第一”只是体现在嘴上,或者只是在没有与生产目标形成矛盾时才有安全意识、才讲“安全第一”,而是必须体现在具体的安全生产活动中的“守土尽责”,狠抓本质安全,坚持正确措施不落实、生产活动不开展,正确措施及时落实后、消除事故隐患后,才去开展生产活动。 第二、第三中的“措施”包括设施、方法、程序、物资和人员要求,包括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应急措施,必需争取安全作业措施发挥作用从而不发生事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是迫不得已的事情,不要待出事故后靠安全应急措施去处置;“及时”指的是在开展某种生产活动前做到;“正确” 指措施对安全生产的需要来说,不仅应是专业性的、系统性的、综合性的、制度性的,更应是源头性的、“防呆”性的,是既充分又必要;“落实到位”指措施必需做到“七有”:有计划安排、有资源支撑、有培训指导、有贯彻实施、有检查确认、有期望结果、有持续改进。 第四,必须认识到“小火可酿大灾”的必然性,对事故、未遂事故及事故隐患坚持小题大做,绝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针对企业内外的任何事故,都采用“五个为什么”分析法研究其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用事故案例教育包括企业领导在内的所有员工,举一反三地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根源。列宁同志所说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坏的东西可以引出好的结果”也是说的这个道理,我们不能让事故白白发生,要让事故发生得有价值、有意义,让坏事变好事,这就是辩证法。 第五,让企业一把手与非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认识到安全是其第一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说:如果权力由法律来约束,如果任何权力的滥用都将被追溯责任,那么权力就不会威胁到秩序和稳定。如果追究责任,必须让事故真正的直接责任者和根本责任者受到惩处,让真正的肇事者一次被惩处,一辈子不敢再“三违”,让其他人因此不敢尝试“三违”。哪个部门出了事故,应该首先追究这个部门一把手的责任;哪个环节出了事故,应该首先追究这个环节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把安全当回事的人,有权并擅自“三违”而导致不安全状态的人,如果他意识到其责任将无法推脱并且会直接导致他被大幅度扣减工资、被免职、被开除、倾家荡产、入狱,他就不会轻易“三违”,他就不会不把安全当回事儿。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我发现,对于骨子里缺乏安全意识、不把安全当回事的人来说,你从安全方面对其提出的善意提醒会被视为噪音,会被认为挑毛病或者老生常谈。见了老鼠快跑,对老鼠来说,是老生常谈,但对老鼠来说,也是千真万确的真理。一个企业包括所有领导在内的每个人都不要因为是老生常谈就不愿意听取安全警示、不愿意参加安全培训。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 作为致力于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和员工来说,需要不厌其烦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千方百计地筹划实现安全生产的正确措施,全力以赴地将正确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只有这样做,才能治理事故频发、遏制事故发生。
作者简介: 周夏,山东德州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在国内核心期刊、有代表性专业期刊上发表了有关建设项目与工厂管理方面的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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