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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这个案件的判决你服吗?不服就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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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帖最后由 匆匆的过客 于 2018-9-2 09:11 编辑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自然人”的判决,你服吗?       最近山东高院再审的一个案子在安监圈子里炸开了锅,由于工作忙,没顾上去关注,直到前些天,吉林某安监局的一位朋友通过微信向我求教。他说包工头组织几个人承包工程,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死亡事故,以往他们都是依据安全生产法来处理的,但山东高院的判例让他们十分困惑,如果自然人不是安法规定的主体,那么再遇到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呢? 安全生产法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于是围绕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出现过一些争议,不过,总局的意见非常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个人。实践中,在包工头做为实际承包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中,对包工头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已非个例。这种情况下,山东高院确认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自然人的观点能成立吗?**安监部门该如何应对? “自然人”是与“单位”相对立的概念,“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自然人”? 原一、二审判决认为“承揽转包房屋维修工程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 ...-登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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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1 15: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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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顾问组(海友)  |  头衔:  【石油化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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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漏网之鱼啊 但是这种情况下,你让干活的先安全培训,再将规章制度等等罗列清楚,再去办理证件,估计是行不通的,最起码对于劳务市场上的施工人员来说他们不干,除非你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估计承包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8-31 1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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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超版的观点! 个人感觉这个话题很有探讨的余地,因此发上来,希望海友们能够参与讨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8-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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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sdwfsgyykai 发表于 2018-8-31 17:28 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漏网之鱼啊 但是这种情况下,你让干活的先安全培训,再将规章制度等等罗列清楚,再去办 ... 赞同超版的观点! 个人感觉这个话题很有探讨的余地,因此发上来,希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8-31 17: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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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企业与承包者签订了安全免责,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8-31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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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wfsgyykaiVIP会员 永久VIP | 只看该作者       最后访问IP宁夏回族自治区
海川顾问组(海友)  |  头衔:  【石油化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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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匆匆的过客 发表于 2018-8-31 17:30 赞同超版的观点! 个人感觉这个话题很有探讨的余地,因此发上来,希望海友们能够参与讨论! 即便是企业与承包者签订了安全免责,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吧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8-31 17: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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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合同双方的约定应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官司之中并未涉及到原合同双方的责任问题,而是被安监局处罚的人告安监局。 原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承揽方私自进行了转包,法院认为承揽方没有进行生产经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8-3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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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sdwfsgyykai 发表于 2018-8-31 17:32 即便是企业与承包者签订了安全免责,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吧 实际上,合同双方的约定应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官司之中并未涉及到原合同双方的责任问题,而是被安监局处罚的人告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8-31 17: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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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bin9605VIP会员 VIP会员 | 只看该作者       最后访问IP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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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帖最后由 haibin9605 于 2018-9-1 20:22 编辑 我觉得安监局的解释违反了上位法,生产经营单位这个概念安全生产法里面就有,轮不到安监局来解释。严重怀疑某局政法司的水平,之前还干过把管理制度当令发的事,真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9-1 2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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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如果用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进行生产经营为理由开拓责任,那么工程实践中的二道贩子就不用负任何责任的转手合同,这是对社会公认的道德和法律底线的公然蔑视,且不论发包方是否有责任、签订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仅就这个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9-2 17: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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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这个判决真的是很无奈,如果以后人人都进行转包,那么就不用人对安全事故进行负责了  发表于 2018-9-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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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法律第一,地方性法规往后排,明显的判决偏颇。同时法律也不是尽善尽美,但是执法者更应该起到的的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尊严,起到社会导向的作用,诚如不敢扶的摔倒者,昆山的正当防卫哥,两个不同的判决会造成什么样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9-4 0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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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单位,单元,这些安全生产技术中的名字,被执法者如此解释!汉字的博大精深被这些人给无限发扬光大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9-4 08: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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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首先要明确下承包和承揽的关系,本文是承揽并不是承包,所以,并不能用安法中关于承包的条款进行处罚。只要有应该怎么处理,我现在也是稀里糊涂的,等我查下相关资料,在做解答吧。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9-4 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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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必须不服,我就在莱州隔壁的县市区,从法理上来说,对生产经营单位与自然人是有区别的吗?答案是有,但是这些含义都是人为规定的,咬文嚼字。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9-7 08: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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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谁的属地谁负责,处罚莱州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谁的业务谁负责,处罚莱州自立钢结构公司;至于合同约定是无效的。安监直接处罚到中间人没什么实际意义,这样监管也会力不从心,自然人太多了,如果每个自然人都这么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10-10 16: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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