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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 下班绕道回家途中车祸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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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大学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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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绕道回家,途中却发生交通事故,这算工伤吗?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认定工伤时,到底该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
宋某是某金属型材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4月19时30分,宋某下班,并于20时左右与员工小洪一同离开公司,骑自行车回家,二人途经某广场时分开。到21时许,宋某骑自行车在回家路上横过公路时与一小客车发生碰撞,宋某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宋某负同等责任。宋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67天,花费医疗费用96964元。事故发生后,宋某向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四会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四会市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宋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原因是宋某发生交通事故位置距离某金属型材公司约2—3公里,骑自行车约需10分钟,但交通事故发生在宋某下班一个多小时以后。
对于四会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宋某表示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宋某诉称,当天20时许他离开公司骑自行车回家,因想起家里还需买一些日用品,便决定绕道到某广场买一些日用品,根据相关法律,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请求依法撤销四会市人社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四会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为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四会市人社局辩称,某金属型材公司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地只有2—3公里,宋某在事故当天19时30分下班后,骑自行车从某金属型材公司离开至事发地点大约需要10分钟。但宋某在下班后前往某广场办理其私人业务,于当天21时许在事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宋某并非因为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而推迟,而是因办理私人事务进入某广场并且在广场内耗时超过一个小时,这超越了合理下班时间的概念。四会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时有理由推断宋某事发之前是:绕道从事非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如下班后朋友聚会等),改变了以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且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合理时间之内。四会市人社局是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中宋某事发当晚20时许骑自行车离开公司,某金属型材公司距离交通事故地点仅2-3公里,但交通事故是在宋某骑自行车离开公司一个小时后的21时许发生,已超出下班回家合理的时间范围,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时间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宋某主张当晚绕道到某广场买生活用品,但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判决驳回宋某要求撤销被告四会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工伤认定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从来都不是小事,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例,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应当包含时间和地理要素。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绕道,偏离下班路线,应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发表于 2018-8-27 17: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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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博士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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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8-8-27 17: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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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l196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副教授  |  头衔:  【海川活跃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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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吧。

 

发表于 2018-8-27 19: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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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2005163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宁夏回族自治区
海川大学四年  |  头衔:  【安全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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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新的解释。

 

发表于 2018-8-27 2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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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如果能够提供当晚在商场购物的票据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判决书也是这样说的,法官也是这样讲的,看来劳动者需要注意“证据”问题了,办事留下证据非常重要,有时可能是关键的“物证”!

 

发表于 2018-8-27 22: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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