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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使用年限再降5年,电梯更降!
海南禁止800kN.m以下(含)塔吊事件余热未过,深圳市安监站又来更狠的了! 上个月起,深圳市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将有如下调整: 公称起重力矩800kN.m~1250kN.m(不含1250kN.m)级别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由原来的15年降为10年; 公称起重力矩大于1250kN.m(含1250kN.m)级别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由原来的20年降为15年; 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由原来的8年降为5年。 我们来看看之前的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规定 2006年,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2010年8月1日 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对于建筑起重机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塔吊63tm以下出厂年限超出10年、63tm~125tm塔吊超过15年、125tm以上塔吊超出20年,施工升降机SC型超过8年、SS型超过5年的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评估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或者是降级使用,评估不合格则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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