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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s66616 于 2018-3-24 11:25 编辑
2017年8月17日18时31分,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某车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泄漏起火,当地**立即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事故救援工作,于21时08分成功扑灭火灾,避免了造成次生灾害,最大限度的减少了事故损失。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90余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三催化装置分馏单元原料油泵驱动端轴承异常损坏,导致原料油泵剧烈振动,造成密封波纹管多处断裂,引起油料泄漏着火。间接原因主要是该公司设备方面存在运行管理不严格、设备监测管理制度不够细化、设备检查记录不够认真、未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工艺、装置方面存在安全交底不够正规、工艺技术月报缺少具体分析、外操巡检不到位、巡检规定不够细化、对巡检人员的监管不够严格; 安全管理方面落实全员责任制不够到位、落实安全承诺公告制度不够到位等。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省安委办和国务院安委办分别审核同意市**对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责成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向市委、市人民**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对14名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 1.庞晓东,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2.李善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马强,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党委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4.景玉忠,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宋顺奎,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所属大连石油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张群杰,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所属大连石油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许诚华,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所属大连石油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机修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8.王剑,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9.谷荣宽,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党支部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张忠凯,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三催化装置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1.丛继功,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2.晏永权,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3.何明川,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生产运行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4.李文广,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三催化装置外操巡检员,给予开除。
到这里,事故案例的交待就该结束了,但是注意到14名责任人的责任名称,有点模糊。
前边13人有两大类型的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而这两大类型的责任又分别有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主要管理责任、重要管理责任。这些叫法跟我们平时说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不一样,搞不清楚哪个更严重。最后一个人,没有明确指出什么责任,直接开除,从前边的 描述看是工作失职,没有履行好现场巡检职责,一开了之。
一次事故,的确有一批人承担了责任,但是,这个责任不清楚的描述 ,也是我们的一大毛病,这样做,不知道对今后的事故防范有多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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