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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志成

[消防] 从安监人法律风险分析说复印件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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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匆匆的过客 于 2018-3-7 14:29 编辑

从安监人法律风险分析说复印件可能无效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执法文书以及其他如延期复查申请书、整改复查申请书、许可证件、资质证件等多种形式的书证,这些书证通常会使用到复印件,对复印件的效力的知悉是安监人自我保护的重要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诉讼中举证不能,导致败诉而被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一、效力问题

首先,因为复印件是相当容易伪造的,不需要任何技术,谁都懂得伪造,所以对于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必然要进行严格限制。

其次,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则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复印件对原件的依赖性,行政诉讼对证据的提供要求更严格,原则上只接受原件,而民事、刑事会宽些,把原件带去法院核对无误,提交复印件即可。

行政诉讼中,证据一般都在行政机关掌握中,提供原件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证据在别的部门存档,或本部门证据已经送档案机构保管了,此时可能无法向法院提供原件,这是否构成司法解释说的“正当理由”?司法解释没有对“正当理由”进行列举或下定义,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不予认可,那岂不是在向行政机关的整套档案制度挑战?法院很难做出这样的决定。除了这种情况,还有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回答是肯定的,现实是无穷的,可能发生的新情况也是无穷的,那怎么处理呢?法律是以有限的条款规范无限的事实,所以在个案中适用的时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甚至推理,推理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并需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存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对于行政诉讼,具备提供原件的条件的,如果没有提供原件而提供了复印件,那么法院可能会不予认可,导致败诉。

其次,对于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的,如果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明正当理由本身的证据,法院也可能不认可这样的“正当理由”,导致复印件不被认可。

三、法律风险解决策略

1.一切执法文书及相关书面材料具备保留原件条件的,尽量保留原件,不能保留原件的要注明原件去向,当涉诉时,可以到原件保留单位开具原件存档在该单位以及不能取出提供给法院的证明,才能取得法院的认可。

2.文件的传真件、扫描件、照片等,以及相对方提供给安监部门的文件本身就是复印件,这些算不算原件?法律或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会形成一定的惯例,一般而言,如果属于证据提供方的第一手资料,便可认定为原件,比如企业交给安监部门的是传真件、扫描件、照片、复印件,对于安监部门来说,这些就是原件。值得交待的是,这只是惯例,并非法律上的规定,法官若不依此而判,也无法据此认定该判决违法,现实是复杂多变的,不排除法官做出例外处理的可能。

3.有些时候,**机关有一些文件本身可以证明某些文件需归档到某个单位,这样的文件能否证明原件去向而构成正当理由呢?笔者认为否定回答和肯定回答都可以找到一些理由。否定方可以不充分为理由,这只是证明制度上的应然,而没有证明执行上的实然,制度上是有这样的体制,但是事实上有没有切实执行到位呢?肯定方可以**的公信力为由,若要认定为非实然则须提供相反证据,而实然则不须证据。为了避开诉讼风险,笔者建议进一步证明实然,会更有保障。

4.如果是被诉行政机关自己将原件存档,制度上又不允许拿出原件,自己开具证明,行吗?显然不行,因为具有利害关系,这种时候,应该提供复印件以及包含不能取出原件内容的归档制度文件,并将原件取出给法院核对无误后再放回归档。

四、最后的交待

在法律实践中,因为个人学识和思想的不同,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会有偏差,学理上的分析并非绝对标准,但可以让人领会到法律问题的基本思路,从而更好把握住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给人一块黄金,不如给人一些可以播种的种子,学理上的分析远重于问题的答案。


参考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



 

发表于 2018-3-7 1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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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安全生产监管机关作为地方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自身也有其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换位思考,从安监人的角度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有不同的感受和体会;同时企业和监管部门有时又是相对的两个方面,了解对方的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限制,有利于沟通和交流的深入,有利于在更高的层面上达成一致意见,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更好的开展。建议大家抽时间认真阅读一下这篇文章。

 

发表于 2018-3-7 14: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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