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惩违法”。近日,莱芜某建筑发生火情,该建筑所属物业公司负责人因拒不执行公安消防火灾现场指挥员的指挥,造成救火时机延误致使室内物品燃烧形成有毒烟气增多。6月2日,该物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天。 2017年5月30日11时,莱芜市某建筑12楼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官兵迅速赶到现场处置。根据火场情况,消防官兵需要利用室内消火栓对火场进行处置,现场指挥员得知该建筑消火栓泵并未在自动启泵状态后,立即要求物业消防安全负责人通过手动启动消火栓泵对12楼的消火栓管网进行加压送水。但从指挥员要求物业负责人启动消火栓泵后的13分钟内,物业负责人一直没有成功启动消火栓泵加压送水,直至后来消防指挥员到达泵房内强制要求其启泵。由于物业负责人没有听从现场指挥员指挥,贻误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战机,造成室内火势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室内物品燃烧形成的有毒烟气逐渐增多。 事后,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物业负责人进行了传唤,据其交代,该建筑消火栓管网未能保证完好有效,负责人当时担心一旦启动会发生管道漏水、损坏等问题,所以犹豫不决,未能及时启泵加压送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高新区公安分局华山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莱芜市某物业公司负责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