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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但是实践中企业对待职业病隐患却时常侥幸大意,但当职业病隐患这把“悬在企业头顶的利剑”落下时,往往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例如作为某国际高科技公司的供应商在2008、2009年间因违法、违规使用有毒化学溶剂,忽视职业卫生管理,导致共计有137名员工陆续出现“正己烷中毒”症状。职业病一触即发后,该企业既要对一百多名员工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还要承受来自于行政机关包括责令整改、巨额罚款等处罚。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了有效防治或减少职业病的产生,企业应正视和加强职业卫生的有效管理。那么什么是“职业卫生”呢?《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将其定义为:“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而若要从法律层面探讨企业如何作好职业卫生管理,我们认为,还须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47号令》”)所述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而展开,主要如下: 配备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 企业若要使职业卫生管理得到强而有力的支持,首先须配备称职的机构和人员。那么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能够随意选任或兼任? 根据《47号令》的规定,不管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还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而且还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因此,企业对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慎重其事,不能随意选任。 至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能否兼任的问题,则须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可将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区分为严重、较重和一般。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须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而对于职业病危害程度属于较重或一般的企业,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能够兼任则视乎其员工的规模而定,若员工规模超过100人,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须是专职的;而当员工规模在100人以下时,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则可以是兼职的。 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与警示 要实现有效防治职业病的目标,企业固然任重而道远,但员工的知情、配合和参与也是必不可少。因此,企业应当根据《47号令》的规定及时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与警示,以保证员工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切实配合和参与。 首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除了依法在招用员工时就应当将职业危害如实说明以外,在员工入职以后还应当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求援设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告。如此,员工才能熟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实现有章可循、按章履职,共同避免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另外,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员工对造成伤害、疾病或者死亡的危害因素有识别的能力,企业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风险系数较高的特定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员工切勿误入“雷池”,确实有必要进入的员工也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和防护。 组织职业卫生培训 除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之外,企业对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也是不容忽视的。如上文所述,员工的配合和参与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企业不仅要向员工告知和警示职业病危害的风险,还应当通过有效的培训让员工增强自我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并具备足够的职业病预防能力。 那么,职业卫生培训该如何组织?根据《47号令》的规定,培训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三类: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专门培训。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或者是因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变更等原因导致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需要接受岗前培训。而且,在岗期间也需要定期培训。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的内容包括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而专门培训则是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员工而组织的,该类岗位员工未通过职业卫生培训考核不能安排上岗工作。 企业应确保员工得到充分的职业卫生指导和培训,最好每次职业卫生培训都形成书面记录,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如实记录在培训档案中。 妥善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作为职业卫生管理之利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企业应当妥善管理。那么何为妥善管理? 首先,应当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充分设置。例如,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企业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其次,企业还应当确保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此,企业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求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能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此外,还须妥善发放和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是职业安全健康的最后防线,企业应当给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而且,企业还应当督促、指导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对职业病危害实施监测及定期评价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的产生,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法定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而若要确保企业提供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时刻符合要求,防患于未然,或在发现危害时作出及时应对,则要依赖于日常监测和现状评价。 根据《47号令》的规定,企业需要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同时企业每年还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还要委托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通过上述日常监测和定期评价,企业可以充分知悉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状况。一旦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法定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即应当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必要时还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至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而我们在前面提到的该供应商,之所以无可避免发生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忽视了监测和评价环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也未能做好对职业病危害的日常监测和定期评价工作,无法对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做到“耳聪目明”,也只能在职业病爆发时措手不及,酿成恶果。故此,企业应当用尽“洪荒之力”,妥善做好监测和评价工作。 职业健康体检 除了须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认知外,还应关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的健康检查。而根据《47号令》的规定,无论是在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还是离岗之时,企业均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 那么年度体检是否能替代职业健康检查?对于未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或经职业健康检查后不达标的,又该如何应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对此有所规定,企业不能以一般的年度身体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而且,如果员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与该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且,如果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员工有职业禁忌的或有职业健康损害的,企业不能安排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因此,企业应当慎重对待职业健康体检,否则不仅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用工管理,还无法对员工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进行有效的管控和防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评价 职业卫生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内部用工管理,而且还与社会息息相关。因此,存在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企业除依法制定妥善的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积极实施外,还应当与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沟通,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此外,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就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还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综上所述,职业卫生管理是员工身体健康得以保障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为驱除职业病隐患,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之目标,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刻不容缓。企业,请用尽您的洪荒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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