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7日,滨州高新区发生较大危化品违法运输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其中3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00万元。
经调查认定,滨州高新区“8.7”较大危化品违法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件回顾
2017 年8月7日13 时 46 分左右,滨州高新区辖区内205国道与高新区新四路交叉口以北约50米处, 发生一起危化品运输罐车自行爆炸事故,简称8·7事故。
这起事故波及周边车辆和行人,共造成 5 人死亡(其中 3 人当场死亡,2 人抢救无效死亡),1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0 万元,是一起较大危化品违法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7年8月7日晚,滨州市**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总工会、滨州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参加的滨州市高新区“8.7”较大危化品违法运输事故调查组,聘请公安、 交通、消防、质监、化工等方面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省委、省**领导要求,8月12日,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淄博市**和东营市**派员 参加,组成滨州、淄博、东营三市联合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9月7日出具了《滨州高新区“8.7” 较大危化品违法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8月1日前后,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寿鑫与兰考盛达化工总厂业务员皮存学联系采购过氧化二叔丁基 30 吨。
2017年8月3日,皮存学负责为其送货10吨。因货源不足,兰考盛达化工总厂采购员李空军 8月 4 日与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张宗永联系购买过氧化二叔丁基10吨,双方商定8月7日提货运输。
李空军其弟李陆军通过电话联系挂靠在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的张利伟,张利伟又联系挂靠在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鲁 CB8615/ 鲁C0H68 罐车车主翟玉真。
8月6日,翟玉真安排儿子刘明超具体负责运输事宜,刘明超电话安排罐车司机刘通于8月7日8点前到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装货。
8月7日凌晨1时2分,刘通驾驶罐车给淄博桓台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卸完甲基叔丁基醚后驶出厂区。
凌晨1时7分行驶至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东侧 183米公路处,一直停留至上午8时4分,期间未按 规定对车载罐体进行蒸罐、清洗和置换。
上午9时许,刘通驾驶该罐车到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装货,兰考 盛达化工总厂业务员吉亚东自河南兰考赶至淄博天盛化工付款、押货。由于该罐车押运员刘明超有事外出,临时找许金卫代替押运,刘明超未告知许金卫押运物品的名称及注意事项等情况。驾驶人司机刘通、押运员许金卫均未对本次运输的化学品名称、种类、危险特性、是否有资质承运等情况进行核实。
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装卸工邹连勇和副总经理杨立建及驾驶人 刘通,将过氧化二叔丁基装入核载为3类危险货物辛烷和十五烷的罐体内,至10时57分装货完毕,11 时到公司东侧过磅站称重,共计10.08 吨。
12时4分,刘通驾驶、许金卫押运、吉亚东跟随该罐车离开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沿205国道由南向北驶往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该车于13时46分行驶至滨州高新区新四路路口等候红灯,绿灯亮起后车辆起步,正常加速行驶至路口以北约 50 米处时(监控时间为 13 时 47 分 19 秒),车辆罐体突然发生爆炸。
爆炸迅速波及周边车辆起火,造成南北方向 8 辆汽车和 2 辆电动三轮车、1 辆摩托车、1 辆电动自行车和 1 辆自行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 3 人当场死亡、13 人受伤。
事故原因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
直接原因为:
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危化品运输罐车(鲁 CB8615/鲁 COH68 挂)超资质违规装载、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是引发运输车辆罐体爆炸的直接原因。爆炸产生的高温和飞溅的有机物引燃相邻的其它车辆,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 经调查,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 危化品运输罐车(鲁 CB8615/鲁 COH68 挂),在运输甲基叔丁基醚后,未经蒸煮或清洗置换,又违规运输与甲基叔丁基醚禁忌的过氧化二叔丁基。由于气温高达 34℃左右,加之车辆长途运输过程中存在颠簸、物料震荡、与罐壁摩擦等因素,过氧化二叔丁基与罐内残留的甲基叔丁基醚充分混合发生分解放热反应,或过氧化二叔丁基在上述条件下自身急剧分解发生放热反应,致使罐体内气相空间压力逐渐增大,最终发生爆 炸。
间接原因为:
(1)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对融资经营危化品运输车辆只挂靠不管理,日常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不到位,所属车辆 司机、押运员对公司运输资质范围不清、超资质范围营运。在获得淄博天盛化工关于过氧化二叔丁基安全技术说明书后,未了解相关安全信息,未核实车辆不具备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的条件,超资质违规装载、 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
(2) 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缺失。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过氧化二叔丁 基安全技术说明书组织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 执行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用聚乙烯桶,作为过氧化二叔 丁基包装物运输条件要求。对进入厂区装卸危化品运 输车辆资质审查缺失,未明确对外来车辆运输资质审核程序和要求,未检查车辆混装危化品前是否蒸罐清洗,多次违规给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危化品罐车充装 5 类危险货物过氧化二叔丁基。
(3)兰考盛达化工总厂超范围经营、违规托运。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范围均无过氧化二叔丁基生产、经营资质,多次违规将该产品从淄博天 盛化工购买后销售给东营利华益集团,多次委托不具备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资质的车辆运输该货物。购销环节安全管理缺失,未签订购销合同、承运合同,未 按照过氧化二叔丁基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采用聚乙烯桶包装,未将过氧化二叔丁基的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告诉承运物流企业和具体承运人。托运环节安全管理缺失,该公司业务员、委托的洛阳运输公司人员均未认真审核承运企业资质、运输罐车安全运输条件。
(4)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原料购进和装卸环节管理混乱。未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规定,对供应商兰考盛达公司的资质进行预审,从没有经营过氧化二叔丁基资质的公司购买该产品,未签订采购合同,以购买十六烷值改进剂为理由,未审核 《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对相关方管理失控,供应商、承包商管理混乱,事故车辆鲁 CB8615 罐车2017年以来4次运输兰考盛达化工销售的过氧化二叔丁基给利华益公司,该企业相关人员未对该违规行为进行提醒和告知。
(5)淄博市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力。临淄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超范围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张店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大快严” 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 业装卸环节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发货环节查验承运人资质、车辆安全运输条件等情况检查不力。淄博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临淄区、张店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6)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街道办事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力,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不能满足管理要求;组织开 展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督促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
(7)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督促所属单位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装卸环节管理及承运企业资质审查等行为管理不到位。
(8)淄博市张店区安监局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不力。未认真履行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9)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辖区内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
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组认为,8月7日,滨州高新区发生较大危化品违法运输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其中 3 人当场死亡,2 人抢救无效死亡),1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0 万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省**令第 236 号)等法规规定,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3人)
刘明超,事故危化品运输罐车(鲁CB8615/鲁COH68 挂)实际所有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翟玉真,事故危化品运输罐车(鲁CB8615/鲁COH68 挂)实际所有人,与刘明超为母子关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被滨州市公安 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于洪维,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张宗永,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被滨州市公安 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邹连勇,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保管出库员、装卸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被 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张宗传,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被滨州市公 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李空军,兰考盛达化工总厂采购员,涉嫌危险 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9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 分局刑事拘留。
皮存学,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副经理,负责对外销售和技术工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9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李陆军,兰考盛达化工总厂负责物流工作人员, 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被滨州市 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索树城,**党员,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唐金文,**党员,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安环部部长,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王洪春,**党员,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技术设备部部长,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张利伟,私自联系涉事危化品运输业务人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被滨州市 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李德军,兰考盛达化工总厂法定代表人。长期违规经营危化品过氧化二叔丁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人)
1.刘玉贵,**党员,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金山交管所所长。履行危化品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长期存在 的违法行为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周景军,**党员,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正科级)。对危化品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 流有限公司违规挂靠、超资质营运、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3.宋爱国,**党员,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正科级)。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对所属单位存在的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于在义,**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主任(正科级)。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王立明,**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副区长(副县级),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 生产大检查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督促辖区内镇办和 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6.王峰,**党员,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副镇长(副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督促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秦志强,**党员,淄博市张店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正科级)。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装卸环节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发货环节查验承 运人资质、车辆安全运输条件等情况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8.张光辉,**党员,淄博市张店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装卸环节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发货环节 查验承运人资质等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左登峰,**党员,淄博市张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执法大队大队长(正科级),负责执法检查工作。对辖区内企业执法检查履职不到位,督 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王鉴,**党员,淄博市张店区副区长(副县级),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组织开展“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扎实,督促辖区内有关乡镇和部门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11.刘卫东,**党员,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副县级)。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对辖区内危化品运输企业长期存在违规挂靠、超资质营运等违法行为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2.高长天,**党员,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正县级),分管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临淄区、张店区交通运输部门 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大快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四)建议依法处理涉事企业人员(9人)
1.刘通,鲁 CB8615/鲁 C0H68 挂车驾驶员,没有认真查看淄博天盛化工发放的过氧化二叔丁基包装运输方式,没有核实驾驶车辆核载范围,多次违规运输超资质范围的甲基叔丁基醚(3 类)和属于 5 类危险 货物的过氧化二叔丁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 议淄博市**责成淄博市安监局给予 4 万元罚款,责成发证机关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2.许金卫,鲁 CB8615/鲁 C0H68 挂车临时押运员。 未履行押运员职责,未核实所载过氧化二叔丁基化学性质和包装运输条件,没有制止不符合车辆资质范围的 5 类危险货物过氧化二叔丁基装载仅有 3 类危险货 物辛烷、十五烷的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淄博市**责成淄博市安监局给予 4 万元罚款,责成发证机关吊销其押运员资格证。
3.于洪维,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企 业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违规挂靠、超资质营运、不具备安全条件车辆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淄博市**责成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 收入 40%的罚款。
4.张宗传,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 对长期为不具备运输 5 类危险货物车辆充装过氧化二 叔丁基违规行为监督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淄博市**责成淄博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收入 40%的罚款,依法撤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5.张宗永,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经理。对公司管理不严,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不力, 对罐装运输认识不够,对长期为不具备运输 5 类危险 货物的车辆充装过氧化二叔丁基违规行为监督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淄博市**责成淄博市 安监局给予 4 万元罚款,督促企业给予撤职。
6.邹连勇,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保管员。事故发生当天负责查验运输车辆资质,未制止给不具备 5 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充装过氧化二叔丁基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淄博市**责成淄博市安监局给予 4 万元罚款,督促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7.王寿鑫,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供应部业务员。未核实供应商兰考盛达化工总厂经营资质,从不具备十六烷值改进剂(确认为过氧化二叔丁基)经营资质的兰考盛达化工总厂采购危险货物。未核实十六烷值改进剂化学性质和包装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 规定,建议东营市**责成东营市安监局给予 4 万元 罚款,督促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8.索树城,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对 公司有关部门未核查供应商资质、长期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公司购买危化品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建议东营市**责成东营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收入 40%的罚款。
9.李玉生,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直接分管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供应部,对公司部门未核查供应商资质、长期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公司购买危化品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东营市**责成东营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收入 40%的罚款。
油罐车交通事故应急知识
1.事故类型
(1)财产事故:运输油罐车发生的使自身或其他物体产生损害的事故。
(2)车辆互碰事故:运输油罐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的一方或多方碰撞事故。
(3)与非机动车、行人互碰事故:运输油罐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碰撞事故。
(4)设备事故:运输油罐车在装油、卸油过程中,损坏静态付油、收油设施的事故。
2.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财产事故
载油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停稳车辆,切断电源,下车检查有无油品泄漏。
空载或检查无油品泄漏后,检查损害情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上报。
伤及电力、煤气等具有危险性的设备,应立即报警,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伤及通讯、照明、交通信号、园林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应报告相关部门。
(2)车辆互碰事故
载油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应停稳车辆,切断电源,下车检查有无油品泄漏。
空载或检查无油品泄漏后,查看对方车辆有无人员受伤。如有伤者,应立即抢救,并报警。
车辆损失严重或有伤者,应当抢救伤者,及时报警。
车辆损失在"保险简易处理程序"范围内,经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同意后,可以"私了";。
(3)与非机动车、行人互碰事故
(4)设备事故
检查车辆及装油、卸油设施有无漏油,并报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如果在装油时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装油人员关闭装油阀,如无油品泄漏,与装油等人员一道处理善后,并报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事态严重的应报警。
如果在卸油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关闭卸油阀,如无油品泄漏,与卸油等人员一道处理善后事宜,并报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事态严重的应报警。
如有人员受伤,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
如果有油品溢出,需要移动车辆,禁止启动车辆,应当用人工将油罐车推离现场。
3.交通事故发生后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现场。为查明事故原因提供原始、真实的证据。
4.其他情况
(1)如有火情发生,按"火情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2)如有跑、冒、撒、漏油品事故发生,按“跑冒撒漏油品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来源: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