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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inshuihepan 于 2017-3-3 09:13 编辑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标准是: (1) 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 (2) 要查阅相关文献,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 (3) 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 (4) 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 (5) 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6) 健康监护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 (7) 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条件是需进行专家评估,对评估标准提出七项条件,就是说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要开展健康监护必须符合七项条件并经专家评估后可以进行健康监护的,才可进行监护程序,否则,不能进入健康监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