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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海川闲话消防】13种可能拘留违法消防行为0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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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2011年7月22日3时53分,一辆号牌为鲁K08596的宇通卧铺大客车(自山东威海开往湖南长沙),行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938公里处时,车辆后部突然起火。当地消防官兵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奋力组织扑救,但由于火势燃烧迅猛,人员来不及疏散逃生,41人在大火中死亡。
  事发后,据参与现场扑救的消防官兵介绍,当时火势燃烧非常迅猛,消防官兵赶到现场时,整个车辆已经是一片火海。相关专家调查发现,导致火灾发生和大火迅猛燃烧的原因是车上乘客携带有易燃易爆物品,也就是说易燃易爆物品的携带加速了火势的燃烧或扩大了火势燃烧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发表于 2017-10-24 12: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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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民、杨健、蒋正平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被告人张建民与刘昌树(另案处理)为了挖掘宝藏,两人将**和*管带到武宣县城。之后被告人蒋正平与蒋建华受张建民、杨健之邀从桂林市全州县赶到武宣县帮忙。2014年2月14日,蒋正平和蒋建华来到武宣县城与张建民、杨健等人汇合,当晚入住武宣县城区的金涛宾馆。次日早上,蒋正平等人从车上搬**到入住的房间。在发现**受潮无法正常使用后,杨健就购买电吹风筒和电磁炉回来,让蒋正平和蒋建华烘干受潮的**。当天下午,张建民、杨健、蒋正平、蒋建华等人又转到武宣县城区的城东伦时尚酒店开房住宿,并将**全部带到客房继续由蒋正平、蒋建华用电吹风筒和电磁炉烘干受潮的**。2014年2月16日,杨健驾车搭载蒋正平、蒋建华等人携带已烘干的**及*管到武宣县东乡镇马到村背后山上,以部队演x i为由采取爆破手段挖掘宝藏。晚上9时许,杨健、蒋正平等人下山准备返回武宣县城时被当地村民拦下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杨健、蒋正平及一起上山挖宝藏的张连明、蒋建华、郭云疆、李运喜(四人另案处理),并缴获**疑似物15.2斤、*管9枚。之后,公安民警到东伦时尚酒店停车场内从蒋正平的面包车上查获**疑似物16.3斤。2014年3月20日,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在环江县将张建民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建明、杨健、蒋正平非法携带具备爆炸功能的**31.5斤入住宾馆、酒店,并在宾馆、酒店客房内烘烤**,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在共同犯罪中,张建民、杨健指使蒋正平拿**到宾馆、酒店烘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蒋正平按张建民、杨健的吩咐在宾馆内烘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建民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杨健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蒋正平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爆炸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容易导致社会的恐慌和负面的舆论,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人民群众对自己所处生活环境的安全有了新的需求,也有了新的关注,及时排查和严厉打击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势在必行。本案中,三被告人为了挖掘宝藏,携带31.5斤的**从桂林市来到武宣县,途中随时有可能发生爆炸,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在来到武宣县入住酒店以后,由于**潮湿,三被告人竟用电磁炉对**进行烘烤,安全性低、危险性大,如发生爆炸,将对酒店及其周边的居民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对三人处以必须的刑罚。

 

发表于 2017-10-24 12: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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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8月11日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五次携带汽油、酒精在天安门广场附近逗留,后被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周某某系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犯罪动机是为了自己的信访问题引起重视,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管制或者3个月拘役。

 

发表于 2017-10-24 1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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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002年2月,孔德明驾船在湖南省衡南县协助他人进行水下工程施工爆破。工程完工后,孔德明将施工后剩下的20根**私自存放在自己的船上。2002年3月5日下午,孔德明驾驶存放有20根**的船到岳阳市七里山洞氮肥厂码头装尿素,后为争生意与岳阳市水运公司职工发生纠纷,孔德明即拿出3根**威胁。此时,公安干警闻讯赶到并当场将被告人孔德明存放在船上的20根**予以收缴。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孔德明所存放的**共计3.85千克,内含xiao酸an和T*T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携带危险物品**3000余克进出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孔存放的**是他人以合法手续领取的,并非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不属于非法储存,故公诉机关指控孔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孔的辩护人提出的孔私自存放的**系他人因工作需要而未用完的**及孔系偶犯、没有造成后果,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孔德明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该院依照《刑法》第1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德明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发表于 2017-10-24 1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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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8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社区进行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邓家元携带一个红色塑料袋进入一家超市,民警遂上前将被告人邓家元挡获,当场从红色塑料袋中查获乳化**7根(净重1395克)及鞭炮若干。
经鉴定,从上述乳化**中均检测出****成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家元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邓家元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表于 2017-10-24 12: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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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就职于某空调服务公司,2014年初,他到江宁进行中央空调的水质处理,从单位仓库领取了两种化学制剂后,就乘坐地铁赶往目的地。当地铁行驶到河定桥站附近时,刘某的手提包突然冒出白烟,并出现了明火,引起了乘客的恐慌。刘某十分惊慌,用脚狠狠踩手提包上的火苗,但没有效果。地铁到达河定桥站后,乘客跑下列车,地铁站台也被烟雾笼罩。地铁站务人员和民警一起用灭火器迅速控制住了火情。
  事后警方查明,刘某本该携带亚硝酸钠和硼砂两种化学药剂,但拿取时,他误将氨基磺酸当成了硼砂,并且将氨基磺酸和亚硝酸钠混在一起。专业人士介绍,这两种化学制剂混合后,遇到摩擦碰撞会发生化学反应自燃。
  
  这起意外,导致地铁一号线南延线胜太路站至药科大学站区间车辆停运了7分40秒,造成损失1001元。虽然刘某强调自己是一时失误,但警方分析,刘某对此事有“主观故意性”。地铁属于公共场所,不能携带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地铁站,在接受询问时,刘某也承认知道这一点。他也明白,即使他带对了材料,即亚硝酸钠和硼砂,这两者也是具有危险性的。特别是亚硝酸钠,如果人使用过量的亚硝酸钠会危及生命,致死剂量约3克。但是刘某认为,自己会“妥善保管”,不让别人接触到,而且以前这么做从没出过事,他承认,“对这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
  因为他携带危险品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警方将他拘捕。
  公诉方认为,刘某在拿取化学制剂时,没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分辨,将氨基磺酸当成硼砂进行拿取,并将氨基磺酸与亚硝酸钠混合放在一起,放置在包内。其主观上有放任的故意。之后,他违反《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地铁乘坐列车,并发生了意外,客观上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建议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发表于 2017-10-24 1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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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陈会祥持K496次贵阳至金华西硬座票进入贵阳站时,公安机关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用棕色袜子包裹的黑**两包,共计净重580.66克。原判根据抓获经过、抽样笔录、称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陈会祥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会祥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会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公安机关查获的黑**580.66克和自制发射装置一根予以没收。

 

发表于 2017-10-24 12: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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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因对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凯迪拉克轿车一事不满,遂将2只空矿泉水瓶灌装汽油后非法携带至该院执行局院内楼下,并当着射阳县人民法院法警的面打开轿车后备箱,趁机将汽油泼洒到该后备箱内及自己身上,在被制止过程中汽油又泼溅到法警张某乙身上。
后因被及时制止而未发生严重后果。张某甲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表于 2017-10-24 12: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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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2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马亮准备从蚌埠火车站乘坐1034次旅客列车前往新泰,当执勤民警对进入候车室的马亮进行安检时,从其所穿内层上衣夹克衫右下口袋里查获用黄色塑料袋包裹的电*管104枚。经国家安全生产淮北民用爆破器材检测检验中心检验,马亮携带的电*管均具有起爆能力。
       马亮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发表于 2017-10-24 1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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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超版中奖!
这些携带危险品到公共场所的人,应该重判,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发表于 2017-10-24 13:58:31

点评

刚刚去迎接一批交出单领导。高高兴兴把它们送走了,回来才知道错过中奖机会了。不过检查的领导很满意,也跟中奖一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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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s66616 于 2017-10-24 20:56 编辑
匆匆的过客 发表于 2017-10-24 13:58
恭喜超版中奖!
这些携带危险品到公共场所的人,应该重判,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刚刚去迎接一批检查的领导。高高兴兴把他们送走了,回来才知道错过中奖机会了。不过检查的领导很满意,也跟中奖一样

 

发表于 2017-10-24 15: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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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l196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副教授  |  头衔:  【海川活跃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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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危险品到公共场所的人,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发表于 2017-10-24 18:26:17

点评

现在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4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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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l1966 发表于 2017-10-24 18:26
携带危险品到公共场所的人,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现在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啦

 

发表于 2017-10-24 20: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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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奔驰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安徽省
终身会员  |  头衔: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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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公共场合对他人的保护。

 

发表于 2017-10-25 2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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