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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系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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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帖最后由 匆匆的过客 于 2018-4-23 15:14 编辑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系列(五)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 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登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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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3 15: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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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4-23 15:17:53

点评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4-2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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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匆匆的过客 发表于 2018-4-23 15:17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4-23 1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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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分享!-登录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18-4-23 19: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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