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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关于“重大事故”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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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初二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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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安全达人给个定义哈,比如
1.死亡多少人
2.经济损失(直接、间接)?
3.泄漏量多少?

谢谢了!

 

发表于 2009-12-31 09: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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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怨无悔 + 6 发起议题,有点儿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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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qd800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川高二  |  头衔:  TA未设置 
已绑手机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表于 2009-12-31 09: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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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7280楼主 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川初二  |  头衔:  TA未设置 
有没有各行业里面的,石油、石化等泄露啥的,有没有专门的规定的?
我这儿看到一个:
1.输气干线破裂事故导致天然气管道停输12小时以上的事故;
2.放射性物品、爆炸品、剧毒物品的泄漏和遗散,危险化学品泄漏和遗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
3.10吨≤漏油量<100吨的环境污染事故。
4.造成了《风险矩阵表》中严重度为4和5的损失

 

发表于 2009-12-31 09: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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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PPT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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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dqd800


同意楼上意见

 

发表于 2009-12-31 09: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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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恋一生 + 1 可在评分中说明,无须发此类无意义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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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k8214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TA未设置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sdqd800 发表于 2009-12-31 09:24

同意以上观点
主要是以人员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为衡量指标。

 

发表于 2009-12-31 09: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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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天涯飘泊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川高一  |  头衔:  TA未设置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发表于 2009-12-31 1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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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omingliang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川小学1年  |  头衔:  TA未设置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行政法规,拟对安全事故的分类作出统一的规定。

 

发表于 2009-12-31 1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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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7280 + 2 这个是“重大死亡事故”,不是“重大事故的定义。
lyhh9024 + 10 新年快乐!
依恋一生 + 10 鼓励新会员发言 多参与才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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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iena2008 于 2010-1-1 07:48 编辑

楼上两位不要误导!(指6楼、7楼^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表于 2009-12-31 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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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7280 + 6 谢谢小薇姐,这条我也找到了。但是朋友是要做油气管线建设的体系,所以想问一下是否还
lyhh9024 + 6 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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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发表于 2009-12-31 18: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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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aohc + 1
bin7280 + 6 这条很有用,谢谢小薇姐!
lyhh9024 + 12 帮助他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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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w2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川小学3年  |  头衔:  TA未设置 
最新的规定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发表于 2010-1-2 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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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icalstudent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川小学3年  |  头衔:  TA未设置 
重大事故只停留在规定:死了几个人,直接经济损失.我们的理念和制度还是比较落后的.比如楼主提出的泄漏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有些化工原料泄露了(特别是气体),没有人员伤亡,漏出的化学品价值也不是很大,但是对环境造成损害比较大,这个怎么算?我们缺少规定.因为国外的管制相对比较的严.所以这也是外资来投资的原因之一

 

发表于 2010-1-4 1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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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158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川小学6年  |  头衔:  TA未设置 
已绑手机  
国家的这些关于事故分类标准放在企业里面合适吗,死亡3人以下的才属一般事故,但对企业来说应是不可接受的。看看外资企业对事故的分类。

工艺安全事故分为:1级特大事故、2级有重要影响的事故、3级一般事故、4级未遂事故、不安全的条件和行为。
A 、特大事故:燃烧或爆炸、物料或能量从容器中泄漏。
a、任何致命、致残或损失工时一天以上的,发生在工作现场或**作现场的受伤
b、工作现场财产损失超过 25000美金 或**作现场财产损失超过 5000美金
c、被**部门传讯或罚款金额超过5000美金
d、当地社区的重大投诉
e、任何被电视台及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
B、有重要影响的事故:燃烧或爆炸、物料或能量从容器中泄漏
a、任何发生在工作现场、需要进行医务处理的(可记录的OSHA)事故,或在**作现场但被判定为受伤的事故
b、任何**作现场的财产损失
c、任何需要报告**部门的事故
d、任何当地社区的投诉
e、任何当地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
C、一般事故:燃烧或爆炸、任何化学物料或能量的泄漏,这些泄漏造成关于成品、原材料或财产的可测量的损失,并且对人、环境或经贸业务有潜在的危害
a、任何需要进行现场急救(First Aid)的伤害
D、未遂事故:任何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上升为第1、2、3级的事故
E、不安全的条件或行为
职业安全事故分为:致命或致残事故、损失工时事故、可记录事故、现场急救事故、未遂事故、不安全的条件和行为。
职业安全事故 – 因工作导致员工或承包商人员受伤或疾病的所有事故。
造成财产损失超过1万美元的事故,不仅仅指工艺安全事故。
职业安全未遂事故 – 未遂事故具有不可预料性,环境稍有变化就会给人员带来伤害,造成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及业务损失。未遂事故没有带来损失,但对更重大事故的发生有潜在的促进作用。一件未遂事故发展后会引起可记录受伤事故,10000美元或更多财产损失。急救事件不属于未遂事故。

 

发表于 2010-1-5 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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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jifeixingyuan + 1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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