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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吨!2020年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项目招标启动!作者/来源: 日期: 2020-08-05 点击率:10
8月3日,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的委托,对2020年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通过此次公开招标,将确定150万吨钾肥和45万吨救灾肥储备承储企业、805万吨春耕肥储备承储企业,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具体见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显示:
招标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150万吨钾肥和45万吨救灾肥储备承储企业、805万吨春耕肥储备承储企业,其中钾肥储备中进口肥占比不低于80%、春耕肥储备全部为国产肥。
投标春耕肥储备的投标人,投标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时,氮肥占比不低于本企业本地区投标总量的40%;投标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时,氮肥占比不低于本企业本地区投标总量的30%;投标其他省份时,复合肥占比不高于本企业本地区投标总量的70%。
资金来源
承储企业自行申请银行贷款,**给予资金补助。
承储主体要求
化肥生产、流通企业(最多不超过2家)可组成联合体申请承担春耕肥储备。钾肥和救灾肥储备不接受联合体承储,承储主体为单一企业并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
投标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2.投标人2019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2019年度的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2019年度的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4省区储备任务的,2019年度的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化肥流通企业2017-2019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实物量,下同)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2017-2019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参加4省区竞标时满足上述指标1/3即可;联合体各参与企业总量应满足上述条件。
4.钾肥和救灾肥承储企业在沿江、沿海地区需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或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的上级企业)。
5.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2017-2019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标的量的1.2倍。
6.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7.具备与储备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8.在承担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或相关省级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9.银行信誉良好。
承储责任期
此次招标,钾肥和救灾肥任务承储责任期为4年(2021/2022、2022/2023、2023/2024、2024/2025),春耕肥任务承储责任期为2年(2020/2021、2021/2022)。
年度储备时间
钾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春耕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
单一标的量规模
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规模相加后进行联合招标,单个标的量规模为10万吨钾肥、3万吨救灾肥,共15个标的。春耕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共170个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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