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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问题知识点 1. 《石化规》是按照石化企业的生产范围、火灾事故场景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编制的,因此,1.0.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在开展2008版修订时,曾考虑过将精细化工范围包括在本标准中,但经过调研发现,精细化工与石化企业有很多不同之处,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本标准修订中并没有考虑精细化工的生产范围和事故场景。精细化工项目不能照搬所有条款,只能参照执行。
2. 合法合规是工程设计的底线。《石化标》是根据石化企业的经验教训提出的最低安全要求,具体工程设计应结合项目实际的危险分析,根据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采取合理可行的安全防火措施,而不是简单的套用《石化标》条款。
3. 《石化标》是覆盖各专业的综合性防火标准,标准编制组也是由各个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不可能要求个别专家答复所有专业的问题。因此,我只能答复本专业方面的问题,请谅解。
4. 建议学习一下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8月13日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执行76号文有关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危化〔2019〕96号文),我认为他们的指导意见还是很客观实际的。主要论点如下:
一、按照“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区别对待审批项目。76号文的目的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其适用范围为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对于《复函》下发前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该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复依法执行。
二、按照“依建设项目特点选用标准”的原则,依法依规选用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标准规范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选用的标准规范。以建筑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宜选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简称《建规》)作为主要标准规范,以工艺装置为主的建设项目宜选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以下简称《石化标准》)作为主要标准规范,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适用标准的规定,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三、按照“依法清晰”的原则,确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 号)要求,由设计、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爆炸性予以分析,确定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
四、按照“遵守条款适用范围”的原则,依法依规执行76号文。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在按照《石化标准》设计具有爆炸危险性场所防火间距时,《石化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工艺装置(包括敞开式厂房)、罐区、仓库等场所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石化标准》设计,《石化标准》未做明确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建规》设计;上述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确定;为有效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应参照《石化标准》中全厂性重要设施设计防火间距。有助于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老厂改、扩建项目,在执行《石化标准》某些条款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按照《石化标准》1.0.2 条说明“当执行本标准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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