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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68589544 于 2018-2-6 16:08 编辑
近年来,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执法效率不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2017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解读: 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通过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解析 安委办〔2017〕17号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2017年5月13日凌晨3时30分,河北省沧州市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公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导致该公司现场员工及附近人员中毒,周边群众一千余人被紧急疏散,事故造成2人死亡、25人入院治疗。 经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利兴公司为降低氯气使用成本、避免频繁切换液氯钢瓶,违法建设一容积为15立方米的储罐,私自增加液氯储量; 5月13日凌晨,在通过液氯罐车向该储罐卸料时,储罐底阀阀后出料管破裂引发液氯泄漏;利兴公司第一时间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液氯长时间大量泄漏,致使现场员工及附近人员中毒。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了“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必须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必须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要求。 注意: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指出: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我们仍必须继续加强学习,企业和监管部门要针对20条判定标准逐条进行“体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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