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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老人一炷香,火烧四间房——你可知,有一种罪,叫失火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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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21 日 8 时许,辽宁本溪一居民家突然着火。由于起火居民家无人,火势蔓延到窗外,引燃阳台上杂物,一瞬间该居民楼浓烟滚滚。
邻居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了 119 火警电话。由于起火的住户二楼平台被人为增设了护栏,再加上现场浓烟滚滚,消防官兵根本无法准确找到起火点,扑救受到了阻碍。消防官兵只能用拉梯爬上平台,再对护栏进行破拆扑救。18 名消防官兵对楼内人员进行疏散,起火居民家中无人,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本溪市明山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调查结论:明山区卧龙新区的居民住宅火灾,其起火原因为业主在自家烧香不慎引发火灾。
当时户主有急事,没等燃烧的香熄灭就出了家门,香台起火,引起了火灾。再加上平台外堆积了大量的易燃物品,助燃大火,从而导致相邻的 4 户邻居受到损失。据消防人员介绍,起火住户平台上堆积的杂物不仅有木头和纸盒,还有地毯和被子等杂物。
目前,事故方已与受损失的邻居进行了协商,对经济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

“你可知,有一种罪,叫失火罪”
失火罪 :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烧香拜佛请谨记”

第一点烛、烧香、焚纸、燃放鞭炮等用火,应在室外固定位置,应在焚香插烛专用的固定金属香炉、烛台等处焚香,不要随意用火。
第二火炉要远离衣服、家具、木材等可燃物,要注意有人员看护,做到人走火熄。
第三进入寺庙内,要小心留意场所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观察好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以便火灾时逃生。
第四不得在通往寺庙等古建筑的交通要到及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杂物,停放车辆,影响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严禁在寺庙区域吸烟,严防各类火种。
第六应关好门窗并清扫屋顶阳台上的可燃杂物,避免其被飞进来的香火引燃。

 

发表于 2017-2-27 07: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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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07: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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