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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起,国家将部分防爆电气设备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并规定了防爆3C认证的详细实施细则。 防爆3C认证的最新产品目录: 防爆电机;防爆电泵;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防爆起动器类产品;防爆变压器类产品;防爆电动执行机构、 电磁阀类产品;防爆插接装置;防爆监控产品;防爆通讯、信号装置;防爆空调、通风设备;防爆电加热产品;防爆附件、Ex元件;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防爆传感器;安全栅类产品;防爆仪表箱类产品。
防爆3c认证的实施标准 防爆电气产品桉照其防爆型式所适用的标准开展认证。产品的防爆型式可以是以下一种,也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组合。
防爆3c认证的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两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防爆3c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防爆电气产品的设备分类、防爆型式、产品种类、防爆结构和安全参数等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 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防爆3C认证的委托
0.1 认证委托的提 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 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0.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0.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尨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防爆3c认证实施
1.1 型式试验
1 .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武试验的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洌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如果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时,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型武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应予以接受。
1. 2 型式试验样 品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洌;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实尨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摒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 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洌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桉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1. 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朔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摒《强制性产品认证实尨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洌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洌或目击检洌,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洌报告。实验室应确保检洌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朔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 5 型式试 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控制能力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初始工厂检查应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必要时也可和产品型式试验同时进行。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尨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制定初始工厂检查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拖细则中予以明确。
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尨延伸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结论,以及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终止,认证机构不予颁发认证证书。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 自受 理认证委托 起 90 天内向认 证委托 人出具认证证书。
防爆3c认证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 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尨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 .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洌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尨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 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 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原则上,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洌或者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所涉及的防爆型式和产品种类。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洌或者检查方式实尨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 2 生产现场抽 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需要检洌的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认证机构也可根摒《强制性产品认证实尨规则 生产企业检洌资原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洌资 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洌),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尨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 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4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丹性。
7.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 公布。
防爆3c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 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 ,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 满前 90 天内提 出认证 委托。证 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 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 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涉及防爆安全的结构和参数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 生变更 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 出变更 委托并获得批准 I 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8.2.1 变更 委托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便用。
8.2.2 变更 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杆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 以批准变更 。如霄样品检 测和I 或工厂检查, 应在 检测和I 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 样品作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8.2.3 变更 备案
对于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涉及防爆安全的结构和参数的变更,在不霄要提供样品试验的情况下,可由认证机构认可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木负责人确认批准,保存相应记录并报认证机构备案。认证机构在获证后监督时进行核查,必要时做验证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8.3 认证证书覆 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巳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摒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散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散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 使用
认证证书的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防爆3c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9.1 标志式样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所示:
9.2 标志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 CCC 标志,必须加尨在获得认证产品本体明 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 CCC 标志的 , CCC 标志应 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本体的明显位置上。本体上不能加施CCC 标志的 , 其 CCC 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防爆3c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桉照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公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收取。
防爆3C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实验室应对检洌结果和检洌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防爆3C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尨细则。认证实尨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 认证流程及 时限要求 ; ( 2 )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 ( 3 ) 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 ( 4 ) 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 要求 ; ( 5 ) 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 ( 6 ) 样品检洌要求( 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抽样检 预仁 利用 生产企业检洌资源实尨检洌的要求); ( 7 ) 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要求( 包括工厂检查 的覆 盖性要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洌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质量控制检洌要求、 ODM/OEM 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监督频次、抽样检洌或检查的相关要求等); ( 8 ) 认证变更( 含标准换版 )的要求; ( 9 )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 ( 1 0 )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 ( 11 ) 收费依摒及相关要求 ; ( 1 2 ) 与技术争议、 申诉相关的庞程及 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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