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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在公司工作了长达23年的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了劳动关系。四个月后,员工被诊断患有矽肺病,并被劳动部门认定为为工伤七级。然而,面对职业病的索赔,员工所在的公司不仅否认工伤,并称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有工伤,也不应再享有补发工资等待遇。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员工张玉良终获赔职业病待遇14万余元。
合同解除出工伤
南阳市民张玉良(化名)于1989年12月至1997年底在南阳市鑫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岩工工作,1997年至2012年4月在该公司从事碎矿破碎工作,工作中接触矽尘,累计接触史达23年。2012年5月9日,张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了劳动关系。2012年9月17日,张深感呼吸困难,浑身无力,心燥不安,经好心人指点,他被家人带去各大医院检查,后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患矽肺病壹期。2013年7月9日,张玉良又被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所患矽肺病为工伤。2014年4月10日,张玉良的工伤等级被河南省劳动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张玉良及其所在的公司收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均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既然是工伤,那么应享有工伤待遇,但他拖着病体去找公司时,公司接待人员冷冷地说,他已不是公司人了,还有啥权利再说赔偿?无奈,2017年5月29日,张玉良向桐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工伤待遇。2017年7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以争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张玉良为申请对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进行检查、鉴定,曾先后多次往返于郑州市和南阳市,后因公司提出未收到他的工伤认定,张又先后去南阳市和郑州市查询并取得证明,为此又支出了数千元交通等费用。
员工一审获补偿
2017年7月20日,张玉良一纸诉状将鑫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告到了桐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食宿费用等共计173888.7元。
被告辩称,公司不认可原告的伤系工伤。发现病时因为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享有相关待遇;公司与原告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再给原告补发待遇及工资。
2017年10月29日,一审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原为被告公司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达二十余年,被确认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同时认定为工伤伤残七级。因此,原告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没有提交为原告交纳医保费用的证据,原告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交通、医疗、检查费用共计143672.6元。
公司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南阳市鑫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公开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是其负有的法定义务,且用人单位的支持是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不可缺少的条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玉良于1989年12月至1997年在上诉人公司从事井下岩工工作,1997年至2012年4月在被上诉人单位从事碎矿破碎工作,工作中接触矽尘,累计接触史达23年多。2012年5月9日,张玉良因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文件形式决定解除了与张的劳动合同。张玉良在2012年9月被确诊为矽肺病,2013年7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4月10日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且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四个月时间内发现了矽肺病,在此之前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且接触矽尘,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没在其他单位工作。因此,被上诉人张玉良所患的职业病矽肺壹期应是张玉良在南阳市鑫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接触粉尘而引起的职业病,所认定的工伤应是张玉良在工作时受到的伤害,2013年张玉良被认定的工伤也是对解除劳动合同前所受工伤的确认。上诉人南阳市鑫鑫矿业有限公司既没有对张玉良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又不能证明张玉良职业病矽肺壹期是别的原因所患,因此,应当对张玉良所患矽肺壹期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障责任。原审判决结果处理适当,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矽肺病的危害
矽肺是一种严重危害劳动人民健康的职业病,主要是由于长期吸入含游离的二氧化碳粉尘,引起的以肺间质纤维化,及矽肺肺结节为主的疾病,严重者可影响肺功能,丧失劳动能力,甚至发展为肺心病、心衰及呼吸衰竭。此病多见于矿工,尤其是掘进工人,以及有大量石英、陶瓷和耐火材料等粉尘接触史者,发病一般较为缓慢,一般为5—10年,长者可达20年。因此,国家对此高度重视,要求企业定期为员工提前预防并检查的同时纳入医疗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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