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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bqbdl 于 2017-8-3 17:33 编辑
日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案件(点击查看庭审记录),部分安全生产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对庭审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和论述进行了转载。从双方辩论的焦点来看,一言以蔽之,即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人员对应的责任到底是什么?!
在谈论检方意见之前,先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以执法不严为由,认定两名监管人员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并建议给予行政警告。按照文中给出的信息,事故工地自2015年开工以来,孙、彭等人共计六次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下发了五份整改通知书,另外还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人不在现场履行职责告诫书、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使用令。后来,安监站在物料提升机电源箱上又粘贴了停工整改封条。一年内六次检查,下发三种文书并贴了封条,如果这样还要认定为执法不严,难道要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像过去某些执法部门一样,遇见违法当事人就动武不成?!
再说检察机关的起诉理由。洞口检察院以他们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只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未对其发现的严重的安全隐患提交洞口建设局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导致安全隐患在施工过程中长期存在,从而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将安监站二人起诉至洞口县人民法院。归纳起来,检察机关的理由有三:一是对于发现事故隐患,只下发执法文书不算监管到位;二是重大隐患应上报处理;三是因为监管人员的履职不到位导致了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事故。从安全生产监管的角度看,此三条意见都值得商榷。 首先,对于任何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来说,对于隐患的处理都是在“纸面”上完成的,也就是各种执法文书,再严格、再积极、再到位的监管手段,无非是通过下发不同的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履行或承担不同的义务而已。本案中,两名监管人员封条都贴了,从笔者的执法经验来看,这已经是最为严格的执法措施了,总不能要求监管人员直接到企业亲自动手去整改隐患。 其次,关于重大隐患需要上报建设局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湖南省洞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是否具有执法权?如果有执法权,就不存在隐患上报问题;如果没有,连封条都敢贴的非执法机构,这又是怎样的作为?且检方认为需要上报的依据是《洞口县建管站2016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以此为依据本身就不够严肃严谨。而检方认为施工方无封闭围挡、无警示标志属于重大安全隐患,那么,我们岂不是每天都要生活在重大隐患当中了。 最后,监管人员的履职不到位导致了隐患长期存在且最终酿成事故的说法,具有极其负面的导向性。事故是由隐患引发的,而排查和消除隐患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督促检查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以监管部门履职到位与否直接判定事故是否发生,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在任何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当中,监管部门不应成为事故致因的一个方面。否则,将进一步混淆模糊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边界,以至于监管责任的积极性和主体责任的能动性都受到压制,最终不利于安全生产。 从某种意义上讲,辩驳的意义是很微小的。从这个案例中,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特别是具有顶层设计职能的部门应该反思。一线执法人员有哪些执法手段,检察院不清楚,各级安全生产领导机关还不清楚吗?要求严格执法没错,但严在哪?严的方式?严到什么程度?应该出台意见,明确要求,划定标线。还有关于隐患上报,这只是程序性问题的冰山一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就一线执法或是监管人员的履职程序、内容、标准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给出更加清晰的操作准则,这才是对一线人员最大的保护,也是监管的最大效率,这更是安全监管部门不可或缺的工作制度和要求。我们或许该反思,如果我们的制度再严密一些,标准要求再清晰一些,任务定位更准确一些,我们的一线人员何苦要把本来清楚的事情甚至基本常识作为辩词到法庭上去诉说?! 安全监管部门不要把精力放在讨论问责合理不合理上,有时候可能是自身漏洞太多了。要抓紧完善自己,改进自己,做强自己,这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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