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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志成

[求助] 瞒报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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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再被曝出一起瞒报洪灾死亡人数事件。
去年12月,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曝瞒报2012年洪灾死亡人数。岫岩辖区内至少38名村民在2012年“8·4洪灾”中死亡,而当地官方的上报数字是“死亡5人、失踪3人”。
今年3月28日,中国之声再次披露,同一场洪灾中,与岫岩一山之隔的辽阳市辽阳县下辖乡镇中也有至少7人命丧洪水之中,而当地**在灾后的统计结果却是“没有一人因灾伤亡”。
为何这样的事件经常会出现,到底谁给了责任者权利?

 

发表于 2017-3-29 0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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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方都这样。。。

 

发表于 2017-3-29 07: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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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工程师(荣誉)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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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比较难!

 

发表于 2017-3-29 07: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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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的消息真不能全xin呐!

 

发表于 2017-3-29 08: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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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zhoujidai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四川省
海川副教授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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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才会造成这样的.....

 

发表于 2017-3-29 08: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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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baxiaozi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河北省
海川讲师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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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处理

 

发表于 2017-3-29 08: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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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yiyang_1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内蒙古自治区
海川高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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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追瞒报的责

 

发表于 2017-3-29 1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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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琴 + 2 报出来就有人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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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l196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副教授  |  头衔:  【海川活跃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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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才会造成这样的

 

发表于 2017-3-29 10: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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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SS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湖北省
海川顾问组(海友)  |  头衔:  【机械大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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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怕担责,害怕丢了乌纱帽!

 

发表于 2017-3-29 18: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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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m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西省
海川高二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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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问题   媒体不公开的原因

 

发表于 2017-3-30 0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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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ILOOO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天津市
海川小学6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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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观察可以发现  重大灾害中  死亡人数可以作为灾害定性的依据  国内有死亡人数不超过30人的说法
事故严重度的指标有三个,死亡、重伤(急性中毒)、经济损失。
死亡30人以上属于特大事故。
生重特大事故,如涉及到问责,仅采用撤职处分,属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是行政处分。
  依据2010年7月2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这里说的领导,属**或相关部门的行政领导。




不过,依据死亡人数来追究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就不用说了,这里的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就这起事故而言,应该指当地主管这方面工作的副市长),这种量化的指标是国内很多地方的常态。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包括基层的企事业单位,都是有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的,这个指标关系到各级*员的政绩考核和升降职,如果出现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设定的标准,相关的领导干部是要引咎辞职或由上级部门责令其辞职的。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各地安全事故频发,设定这种刚性、可量化的指标也不能说毫无道理,但我个人觉得,用死亡的人数来界定领导责任的大小,本身就是一种轻视个体生命的表现。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像《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太可能有这类细化标准,它一般都出现在市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中。
事故第一手数据是可以造假的  比如死亡人数为确定已死人员 即“活要见人 死要见尸” 明确找到尸体的数量  找不到的不算,比如你明明知道事故人员已无获救可能了(参考山西煤炭透水事故、瓦斯爆炸事故 一般这类事故生还率极低)也不能按照死亡事故来处理
所以你能看到 某特大事故 一手报道的死亡人员 就几个人   
几百人的事故 就死亡几个人  因为就发现这几个人的尸体啊
所以不能报死亡人员
只能报失踪人员啊  
但是应急预案 启动的时候可是 按照死亡几人的来执行的
那么就尴尬了  死亡几人的应急预案 本地安监就能处理 不需要上报了
到这一环节就堵住了
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发现 跟进 那么事故基本的死亡人数就真是迷了
为什么  因为重大事故  本地安监领导  行政领导都是要担责任的
你说他为了保全自己能不少报吗?
典型的自己监管自己
谁会傻到自己把自己送入监牢

至于后面死掉的人 能低调处理就低调处理了。
对了 还有 假设媒体曝光 兜不住了
重伤不治的人不算死亡人员
比如说挖出来还有一口气   算受伤人员  送医院
然后你会看受到伤人员特别多
等事件报到中央  中央下来的人抵达现场  在全面接手后  然后再把医治无效死亡的报上去
反正中央没来的时候 你知道送医院救治的人死没死?
即使领导查下来 本地安监做的没毛病啊?

可是那些等待救援的就是有大问题了
因为等中央的人发现 事故很严重  需要提升救援级别的时候
基本已经几天过去了
生还已经无望了



 

发表于 2017-3-30 0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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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小学6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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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发表于 2017-3-30 09: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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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高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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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借口: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发表于 2017-3-30 13: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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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icmcc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西省
海川硕士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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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怕担责,怕丢了乌纱帽!

 

发表于 2017-3-30 19: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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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摘星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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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个事故的大小与领导的腰包前途有关。
事故大了,领导岗位没了,甚至坐牢,这牵扯到自己的利益了,当然就想方设法的隐瞒了。

民间自古有两种处理事故的方法:私了与公了。
私了,就是多给你点钱,别把事情捅出去,钱反正是公家的大家的,不是自己的,多一点无所谓,只要不牵扯到领导的利益即可。
公了,就是走法律程序,就是要上报,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赔偿,对于领导就很危险,因此领导很害怕。
对于伤者的家属,大部分选择了私了,因为地位的悬殊和贫穷,他们往往选择多一点钱,如果感觉赔偿的钱不满意,他们就闹一闹,把事情搞大,然后领导头疼,在多一点赔偿金,这就是目的。

因此在中国,说白了,就是钱出卖了灵魂,在一切上钱看的社会,我们都是钱的奴隶,因此我们把事故瞒报到底。

 

发表于 2017-3-30 20: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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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79q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加拿大CIK
海川高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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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之痛,*员问责制度,谁都知道有危险,谁愿意引爆炸弹伤人伤己?2,媒体新闻有审查,谁敢写?谁敢报道?

 

发表于 2017-3-31 0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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