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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解读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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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 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 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包括:
(1)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 职业病报告卡;
(4)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

 

发表于 2017-3-8 08: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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