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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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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义务的规定。
       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概念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中。
        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的使用环节,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以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为例,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是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使用单位,购买消费液化石油气的餐馆等企业或个人是液化石油气的使用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并对液化石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实施监管的目的是防止充装过程中和充装后的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将固定式常压(或低压)容器中的液化气体,经压缩机或泵升压后充装到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过程,与从固定式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将液化气体充装到移动式压力容器并无本质差别。因此,将常压(低压)容器中的液化气体升压后充装到移动式压力容器,只要移动式压力容器内压力大于或等于规定值,就应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应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并按相关要求接受监督管理。
       ニ、关于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工作。目前,该项许可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充装许可证。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工作。
       按照本法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是从事各项活动的主体,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用一定数量且具备相应充装知识和管理技能的人员是保证充装活动安全、高效的基本要素。
       (二)与充装和管理相关的管理人员是指在充装单位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一般包括:
       1.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了解介质充装的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备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的必备知识,并对充装单位安全负责。
       2.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熟悉介质充装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熟悉充装单位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熟悉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组织、协调、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且具有定的事故处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可以专职或兼职,主要负责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基础知识和有关安全知识,熟悉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熟悉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掌握充装单位一般事故处理的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和要求。
        与充装和管理相关的技术人员指在充装单位管理人员的安排、领导下,具有一定技术特长,完成相应技术工作的人员。一般包括:根的人1.充装人员。一般要求充装单位充装人员配置不少于4人,且每班不少于2人。充装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充装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了解介质充装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和压力容器的基础知识,掌握充装对象充装量的具体规定,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充装技能,掌握充装单位一般事故处理的方法。
        2.检查人员。一般要求充装单位检查人员配置不少于2人,且每班不少于1人。检查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充装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了解介质充装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掌握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熟练掌握充装前、后检查要点与方法,正确使用检查工具。
       3.化验人员。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充装介质有要求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化验人员应当能够熟练化验和分析介质组分。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1.充装设备。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是指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对象相配套的加气(液)机、压缩机、泵以及相关辅助设备,一般包括相连接的管道、接头、称重装置、超装切断装置、超装报警装置、冷却喷淋装置等。
        2.检测手段。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检测手段是指充装单位应该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仪表与设施。例如,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氢、氧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3.场地厂房。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包括专用的充装场地、充装前后进行安全检查的场地等。充装场地与充装单位类别、充装介质性质直接相关,例如,铁路罐车的充装场地应当具有专用铁路装卸线,其设计、建设与运行除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充装单位,充装场地与介质存储区之间、与机房泵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隔断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器具。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原器具包括与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等,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且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安全设施。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通风设施、遮阳设施、消防设施、防静电设施、防雷设施以及充装系统的紧急切断装置等。充装单位应该根据充装单位类别、充装介质的特性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通风设施是指在充装场地设置足够能力的换气通风装置,以避免形成危险的baozha*物或者毒性气体,出现富氧或者缺氧的环境。遮阳设施是通过建筑等手段,利用相应的材料和结构,阻隔阳光直射充装介质,防止热辐射造成的温度升高。消防设施包括经消防检验合格的相应消防器材、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对充装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充装单位,充装系统应当设置静电接地设施和静电接地报警器,充装单位入口处应当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其防雷设计应满足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1.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一般包括:包含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等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包括安全监控和安全巡视的装卸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承压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检修制度;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充装资料管理制度等。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处理措施。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事故处理上报制度;质量信息处理反馈制度等。
       三、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是充装活动安全责任的主体,有责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包括制定充装前、后进行检查的操作规程,落实充装前后对充装对象、充装设施等的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充装设备失效引发的安全风险。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四、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
       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单位,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为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本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除应履行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照本法及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以下具体义务:
       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3.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4.负责向气体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5.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报废销毁。
       6.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7.做好气瓶的管理。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上代表充装站的钢印。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由持证人员对气瓶进行逐只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进行处理。对未列入规程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8.按照要求,每年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和充装单位标识以及每年的变化情况。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履行前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第7项义务。

 

发表于 2021-3-23 15: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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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1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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