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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6月25日提交十三届ren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引起广泛关注。修订案除了增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等,还对具体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企业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大。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固废法》修订案增加了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税、环责险等多个方面内容,并重申“洋垃圾”禁止令。此外,修订案还新增区域合作条文,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新法有望在2019年下半年正式出台。
新增多项罚则,最高罚款100万元
现行《固废法》自1996年起实施,2004年第.一次进行较大幅度修改,而此次则是《固废法》实施22年间第二次较大幅度修改。据了解,《固废法》修订草案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 修订草案强化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草案还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一些以往没有具体罚则的行为,也加上了相应的罚则。
《固废法》修订草案涉及罚款的主要变更点: 违法行为 | | |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 | |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违反国家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 | | 分别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和受委托人处1-10万元罚款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 |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 |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 |
排污企业固废处理成本大增
针对涂料行业来说,固废处理也是环保转型的一项重点之一。使用涂料进行阻挡层涂敷或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就属于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涂料行业固体废物处理、废旧包装处理、废弃涂料处理等固体废物管理的途径就值得我们深入进行探讨。
据了解,国家规定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交由有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处理,但目前在国内,废弃物处理商的处理能力有限,水平参差不齐。更让人头疼的是,国家可以提供废弃物处理资质认证的机构有限,虽然各地也在积极扩大废弃物处理能力,但是仍然严重“产”不足需,有些企业每年有3-5个月时间都找不到合适的第三方来处理废弃物。并且处理成本压力非常大,特别在一些南方城市危险废弃物转移焚烧的成本甚至达到15000元/吨。
环保固废技术研究人员认为:“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缺乏基础研究,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不明确,都是导致目前固废处理成本飙升的原因。”去年广东市场上处置一吨废油桶的费用是1000元/吨左右;比前年翻了一倍。 关于危废管理的常用知识
一、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场所,其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悬挂时,则悬挂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50cm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当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在150-100cm之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则应靠近上沿悬挂;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在该贮存设施上,或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4)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5)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存放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该贮存设施适当的位置上,也可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单独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场所,其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建有厂房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设置要求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未建厂房或不便于悬挂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标签设置和盛装危险废物容器的危险废物标签的粘贴。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其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具体设置要求是:
①危险废物贮存在库房内或建有围墙、防护栅栏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悬挂在内部墙壁(围墙、防护栅栏)于适当的位置上;当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的悬挂应与其分类相对应;当库房内不便于悬挂危险废物标签,或只贮存单一种类危险废物时,可将危险废物标签悬挂于库房外面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一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相协调。
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悬挂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左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协调居中。
③危险废物贮存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的,危险废物标签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并排设置(附件B-2)。
(2)盛装危险废物容器的危险废物标签粘贴。
盛装危险废物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3),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不便于粘贴险废物标签时,则应在适当的位置系挂危险废物标签牌(附件B-4)。
(3)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应根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性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件B-5《一些危险废物的危险分类》和附件B-6《危险废物种类》确定其危险类别。
(4)如选择附件B-2所示危险废物标签式样,则同时替代附件A-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附件B-1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3和附件B-4只需选择其中之一。
4.危险废物转运车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
专用危险废物转运车应当喷涂或粘贴固定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临时租用的危险废物转运车应临时粘贴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二、医疗废物标识的设置要求。
1.医疗废物暂存、处置场所警示标志。
(1)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库房外明显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厂出入口、暂时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的警示标志,应悬挂如附件C-1所示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附件A-1所示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设置方法参照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设置。
(2)医院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点,应当在相应的位置上悬挂如附件C-2所示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附件A-1所示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2.医疗废物转运车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的设置。
(1)医疗废物转运车应在车厢的前部、后部及车厢两侧喷涂如附件C-3所示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如车厢后部是双开门的,应在两扇门上分别喷涂,尺寸可适当缩小。
(2)驾驶室两侧应标明医疗废物处置或转运单位名称,并在驾驶室明显部位标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的警示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本车仅适用于采用专用周转箱盛装专用塑料袋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运输。
②本车不适用于其他方式的医疗废物运输。
③本车未经国家认可部门检验批准,禁止用于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运输。
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的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必须采用符合HJ421-2008中规定材质、颜色、规格尺寸、技术要求等标准的包装袋、容器,并印(喷)或粘贴如附件D所示的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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