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两个企业因危化品被罚近15万!看看你的公司有没有这些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18年1月3日,金湾区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在三灶镇某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面积约200平方米的厂房内,存放了丁酯类、乙酸异戊酯、二甲苯、**、异丁醇、甲醇、油性涂料等危险化学品共9340k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厂房承租人朱某明确本人清楚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法律规定,但经执法人员查实,该厂房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无有效通风设施,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朱某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金湾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朱某昌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99,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16日,金湾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某化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氧化纳37.6吨,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氢氧化钠最大存放量是5吨,该公司的氢氧化钠存放量**超过了规定的最大存放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由于该公司积极配合、及时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节,金湾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环节,且一旦发生事故,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容易导致中毒、燃烧、爆炸,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因此,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遵纪守法,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存量要求,采用合法储存方式,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储存的,一经发现,安监部门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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