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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匆匆的过客 于 2018-8-31 14:28 编辑
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的要求。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重视, 认真执行。
执行这一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性质、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因素,确定哪 些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一般 说来,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 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 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做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 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在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 害。例如,切割车间、吊装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库 等,就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对这些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所谓“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 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如,有人活动的坑槽、洞 口、梯道、桥涵等处,应设立红灯示警。生产经营单位的有 关道路应该坚实平坦、畅通,减少弯道和交叉。必须交叉时, 应当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夜间保证充足照明和红灯示警。 在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 设红灯示警。另外,在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 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安全标志,夜 间要设红灯示警;
同时,安全警示标志还应当明显,便于为 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所识别,如果是灯光标志,需要其明亮 显眼;如果是文字图形标志,则要求其明确易懂。各种警告 标志,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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