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工程承发包分为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根据《建设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由此可见无论是业主,还是总承包商在合同发包时都不可能将安全责任进转移。上述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