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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这样的行政规定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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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303号令)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发表于 2017-3-23 06: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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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SS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湖北省
海川顾问组(海友)  |  头衔:  【机械大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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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合理啊,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和压力都比较大嘛。

 

发表于 2017-3-23 06: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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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硕士三年  |  头衔:  【一级安全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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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不合理的?

 

发表于 2017-3-23 07: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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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1990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小学2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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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合理啊,当然了有多少企业能够执行是后话了

 

发表于 2017-3-23 10: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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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66616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重庆市
区副超(海友)  |  头衔:  【海川热心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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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是一个生产企业基层安全员,如果能够提高待遇,当然支持!但是这个提高待遇的事,得依据其在职履职的能力来确定,只是一味的提高待遇而忽略绩效的话,可能反而会造成负面影响。风险津贴的做法看似给安全管理人员增加福利,实在是给安全管理人员挖坑!都知道,责权利要对等,给你一点津贴,意味着有责任的时候好让你垫背、背黑锅。安全真的能够有安全管理人员来保证?我以为不现实。就企业来讲,安全最终还得靠生产系统的每一个管理者来做到,安全管理者只是从专业的角度提供管理方法、管理工具。也就是说安全管理人员是诸多专业技术人员之一。
这样做看似强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则与主体责任落实相违背。个人见解,欢迎讨论。

 

发表于 2017-3-23 10: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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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多给一些风险津贴以法规形式下达是正确的,以前就是没有风险津贴,干安全的一样要担责,尽职履责或做的到位一些,避责可能性就打,受到的处罚就小一些罢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3 12:56
个人认为并不矛盾. 追责安全管理人员在前,无论有没有津贴这都是事实.换个角度来说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更大. 虽然企业的安全需要全员共同努力,但就安全来讲安全管理者是龙头,需要协调牵线细致落实好每一项安全工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3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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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66616 发表于 2017-3-23 10:43
在下是一个生产企业基层安全员,如果能够提高待遇,当然支持!但是这个提高待遇的事,得依据其在职履职的能 ...

个人认为并不矛盾.

追责安全管理人员在前,无论有没有津贴这都是事实.换个角度来说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更大.

虽然企业的安全需要全员共同努力,但就安全来讲安全管理者是龙头,需要协调牵线细致落实好每一项安全工作.

安全技术相当于其它所有技术的汇总,任何设备工艺仪表等等都和安全技术挂钩.

安全是前提,是保障.

 

发表于 2017-3-23 11: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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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同意你说的“追责安全管理人员在前”和“安全管理者是龙头”的看法,按照法律规定这应该是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们才有权力调动所有资源来保证安全。 正因为“安全技术相当于其它所有技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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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66616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重庆市
区副超(海友)  |  头衔:  【海川热心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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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过好每一天 发表于 2017-3-23 11:20
个人认为并不矛盾.

追责安全管理人员在前,无论有没有津贴这都是事实.换个角度来说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更 ...

不完全同意你说的“追责安全管理人员在前”和“安全管理者是龙头”的看法,按照法律规定这应该是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们才有权力调动所有资源来保证安全。
正因为“安全技术相当于其它所有技术的汇总,任何设备工艺仪表等等都和安全技术挂钩”,安全管理人员不可能是那么全面的人,需要大家共同来做,而恰恰是其他专业分内的事,比如工艺指标、设计规范、制造标准等。
把安全作为前提保障是安全意识和管理理念的范畴。
我的看法不一定准确,但是我想说的是,靠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的努力很难真正保障安全。

 

发表于 2017-3-23 12: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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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这个就不谈了,如果企业法人都能按照法律规定般执行,哪怕三分,安全形势也不会如此严峻. 每个人理解不同,但是目标是一致的,安全工作需要每个人的努力与配合,企业才能长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3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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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66616 发表于 2017-3-23 12:08
不完全同意你说的“追责安全管理人员在前”和“安全管理者是龙头”的看法,按照法律规定这应该是法人代表 ...

关于法人,这个就不谈了,如果企业法人都能按照法律规定般执行,哪怕三分,安全形势也不会如此严峻.

每个人理解不同,但是目标是一致的,安全工作需要每个人的努力与配合,企业才能长远.

 

发表于 2017-3-23 1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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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双手赞成!!!

 

发表于 2017-3-23 12: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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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66616 发表于 2017-3-23 10:43
在下是一个生产企业基层安全员,如果能够提高待遇,当然支持!但是这个提高待遇的事,得依据其在职履职的能 ...

应该说多给一些风险津贴以法规形式下达是正确的,以前就是没有风险津贴,干安全的一样要担责,尽职履责或做的到位一些,避责可能性就打,受到的处罚就小一些罢了。

 

发表于 2017-3-23 12: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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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66616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重庆市
区副超(海友)  |  头衔:  【海川热心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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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如规定“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且在安全管理岗位工作,按照享受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待遇对待”,可能还好一点。许多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待遇也是5、6个级差,哪怕是最低一级,可以让你有一定的号召力。

 

发表于 2017-3-23 1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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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上海市
海川高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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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防盗门 于 2017-3-23 13:17 编辑

这项规定还是国企思维,认为管安全应该对安全负责,实际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应该是谁负责生产谁负责安全,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提出建议。因为负责生产同时负责安全,这样负责人才能对资源进行平衡,考虑安全同时考虑生产连续性和效益。问题的核心是安全是没有底线的,只有可能性高低,如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理论上会出现过度安全的做法。国企的这种做法一直存在,并还有效,那是因为管安全的也考虑了生产连续性和公司效益。实际最后结果就是职责不清,集体领导,出了事集体负责。

 

发表于 2017-3-23 13: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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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huping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河南省
海川小学1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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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发表于 2017-3-23 15: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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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奇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河北省
海川小学6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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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

 

发表于 2017-3-23 16: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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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黑龙江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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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对哪些人属于“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义,界限划清了后续的也就清晰了。
我们不妨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等,安全管理人员不应当狭义地理解为安全处(科)的管理人员和基层的专职安全员,负责生产、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方面的管理人员都应当是安全管理人员,从不同专业、不同角度来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是全员的全方位全系统的。安全和质量是一样的,安全也是干出来的,不是检查出来的。坚持问题管理,才能溯本清源,坚持危机管理,那是消防队的事。
夸张一点,以西安地铁电缆事件为例,真正的安全管理是不是应该从管官开始,从管制度开始,从管招投标开始······已经既成事实或者出了事情才开始调查处理,那都仅是危机管理的一部分。
单纯地强调某个岗位的重要性,单纯地以安全的名义与其他专业比待遇,难免不会遇到阻力惹人反感,安全管理是系统性的工作,当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只不过是“监察”人员,负不了那么大的责任,干不了那么大的事,能起个督促、补缺的作用就不错了,也就别仰仗**主管部门自视太高了。

 

发表于 2017-3-24 08: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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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上海市
海川高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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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观点,有时**人员并不清楚企业的问题所在,以为是有效的措施实际上治标不治本

 

发表于 2017-3-25 10: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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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888091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西省
海川小学5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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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合理,**出的

 

发表于 2017-3-25 16: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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