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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压力表ABC分类的依据是什么?哪些属于强检,哪些属于非强检类?有无标准规范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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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表ABC类 分类的依据是什么?哪些属于强检,哪些属于非强检类?有无标准规范可查?

 

发表于 2023-5-7 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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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表ABC分类的依据是压力表的精度等级。根据国家标准《压力表》(GB/T1226-2001),压力表分为四个精度等级:0.25级、0.4级、1.0级和1.6级。其中,0.25级和0.4级的属于强检类,1.0级和1.6级的属于非强检类。

强检类是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获得计量证书并参加强制性计量检定、计量监督和管理的计量器具。相应的,非强检类则不需要获得计量证书。

关于压力表ABC分类的标准规范,可以查阅国家标准《压力表》(GB/T1226-2001)中的相关内容,或者查阅相关计量和测试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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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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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求

 

发表于 2023-5-7 22: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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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解释的很清楚

 

发表于 2023-5-8 07:45:28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20151120161122).pdf

3.02 MB, 下载次数: 3, 下载积分:财富 -5 财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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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aopingke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云南省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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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压力表属于强制检定参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42)号文;ABC分类可以参考看下YS/T 442这个标准。

 

发表于 2023-5-11 14: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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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xiaosa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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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ABC分级是一种管理方法。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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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ABC分类管理
一些测量设备量比较大的单位为便于对其管理.采取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ABC分类管理方法。A类测量设备,量虽不大,但使用的位置和用途非常重要,作为重点管理。B类测量设备比较多,但在准确度等级和位置的重要程度方面都不太高,可进行一般性管理。C类测量设备也较多,但基本都是一些监视类仪表,准确度等级较低,确认时采用一次性检定或校准方法,损坏后更换,不用实行周期检定,可对其进行简要的管理。ABC类管理目前在企业中使用十分广泛,如和标记管理结合起来加以辨别,只需在标志和程序文件中加以标注和说明,就**方便企业对计量器具的管理。
(一)分类原则
1.A类计量器具
A类计量器具是指实行定点定周期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在生产经营中的关键场合(质量控制点)使用的计量器具。例如:
(1)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其他计量标准器具;
(2)一级能源计量用;
(3)进出厂物料核算和散装产品出厂用;
(4)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用,并列入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
(5)关键的原材料、元器件、外协外购件的关键质量验收用;
(6)产品的关键参数质量检验用;
(7)工艺过程中关键参数控制用;
(8)企业内部贵重物料、物品检测用。
2.B类计量器具
B类计量器具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一般在内部使用的计量器具,例如:
(1)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用;
(2)二三级能源计量用;
(3)企业内部物料管理用;
(4)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用,并且未列入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
(5)一般原材料、元器件、外协外购件的质量验收用;
(6)产品质量的一般参数检验用;
(7)工艺过程中非关键参数控制用。
3.C类计量器具
C类计量器具包括不需进行周期性检定的,或可以延期检定的,或非关键场合,作为一般指示用的计量器具,例如: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明令允许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
(2)(2)实行有效期管理,不必进行周期检定的标准物质;
(3)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不易拆卸的,只作为一般指示用计量器具;
(4)企业生活区,作为内部能源分配、职工福利用,或辅助性生产用的计量器具;
(5)其他低值易耗的,非强检计量器具。
(二)分类管理要求
对ABC分类的计量器具按不同的管理方式,提出不回的管理要求。
1.A类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A类计量器具中,属强制检定的,应按强制检定的有关计量法规办理定点定周期的检定,其中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还应办理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书。属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由企业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计量检定应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企业对A类计量器具应设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企业应加强对A类计量器具出具数据的计量监督和认证。
2.B类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企业应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或企业自制的专用计量器具,应由企业制定校验方法进行校验。
3.C类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C类计量器具中,属于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明令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应购买有一次性强检标志的计量器具,并制定出使用、操作、维护、保管和报废的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的完好性。属标准物质,要购买有制造许可证的,要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加以严格保存。对不易拆卸,需延期检定的计量器具,要明确与大修期同步的检定周期。对非关键场合使用的,或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可一次性检定,失效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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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国发[1987]31号
1987-4-15  国务院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负责配备。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确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7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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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记:乳汁记;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法、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23-5-11 15: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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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1 19: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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