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吹扫
1)吹扫原则与要求
a.选用空气吹扫工艺气体介质管道,应保证足够的气量,使吹扫气体流动速度大于正常操作的流速,或最小不低于20m/s。
b.工艺管道空气吹扫气源压力一般要求为0.6-0.8MPa,对吹扫质量要求高的可适当提高压力,但不要高于其管道操作压力。低压管道和真空管道可视情采用0.15-0.20MPa的气源压力吹扫。
c.管道及系统吹扫,应予先制订吹扫方案。它通常包括:编制依据、吹扫范围、吹扫气源、吹扫应具备的条件、临时配管、吹扫的方法和要求、操作程序、吹扫的检查验收标准、吹扫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吹扫工器具和靶板等物资准备等。
d.应将吹扫管道上安装的所有仪表测量元器件(如流量计、孔板等)拆除,防止吹扫时流动的脏杂物将仪表元器件损坏。同时,还应对调节阀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原则上、阀前吹扫合格后再通过,必要时,需拆除后加临时短管连接。
e.吹扫前,必须在换热器、塔器等设备入口侧前加盲板,只有待上游吹扫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一般情况下,换热器本体不参加空气吹扫。
f.吹扫时,原则上不得使用系统中调节阀作为吹扫的控制阀。如需要控制系统吹扫风量时,应选用临时吹扫阀门。
g.吹扫时,应将安全阀与管道连接处断开,并加盲板或挡板,以免脏杂物吹扫到阀底,使安全阀底部密封面磨损。
h.系统吹扫时,所有仪表引压管线均应打开进行吹扫,并应在系统综合气密试验中再次吹扫。
i.所有放空火炬管线和导淋管线,应在与其联接的主管后进行吹扫,设备壳体的导淋及液面计、流量计引出管和阀门等都必须吹扫。
j.在吹扫进行中,只有在上游系统合格后,吹扫空气才能通过正常流程进入下游系统。
k.当管道直径大于500mm和有入口的设备,吹扫前先要用人工清扫,并拆除其有碍吹扫的内件。
l.所有罐、塔、反应器等容器,在系统吹扫合格后应再次进行人工清扫,并复位相应内件,封闭时要按照隐闭工程封闭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