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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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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从事充装活动以及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根据以上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在充装前后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查、记录制度,并且不得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根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任何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实施的。这一违法行为可能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二是建立了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但是未实施;三是建立的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的。

       (三)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

       三、法律责任的形式

       本条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从事充装活动和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根据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从事充装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一旦被发现,首先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停止实施相应的违法行为,其次再依据本条规定追究其他法律责任。2.罚款。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应当给予违法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实施罚款处罚的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时间、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索确定。3.吊销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从事充装活动前应当取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相应的充装活动。取得充装许可证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还可能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从而丧失继续从事相应充装活动的资格。吊销许可证意味着行为人不得继续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通常是经济利益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情节较轻时,只给予罚款处罚即可。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取缔。取缔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取得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主体资格时,擅自从事该项活动,而被有权行政机关消除其活动、限制其行为的行政措施。在具体实施取缔的过程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2.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气瓶充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充装者的知识、技术、装备、工具等都有严格的要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常来说不具备充装气瓶所要求的知识、技术、装备、工具等,其充装的气瓶具有较大的事故隐患,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装的气瓶应当强制无偿收归国有,防止其流人社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3.罚款。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实施罚款处罚的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时间、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将行为人违法获得的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本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所获得的货币和其他财物。对违法的行为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杜绝其非法获利的可能,能够有效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教育和促使行为人不再从事该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22-3-14 1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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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2:00:19

 

 

 

Peterpaul彼得保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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