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中文 English русский 日本語 Deutsch 한국어 العربية TÜRKÇE português فارسی

广州振威

[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三**条

[复制链接]
2.3K |3
阅读字号:
huanghong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海川硕士三年  |  头衔:  TA未设置 
已绑手机   ★悬赏任务→ 发悬赏(0)  承接(0/0)   

加入千万技术人社群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义务的规定。
         对于多个产权人共有的特种设备,比如住宅电梯,它是“多业主共有财产”,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因此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一、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以上规定,产权共有人应当对所拥有的设备履行管理义务,并共同承担相应 责任。
       二、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住宅的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现实中,往往是业主将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其管理权和责任就发生转移,受托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共有人没有委托管理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现实中,一些住宅电梯等特种设备虽没有以合同等方式进行委托管理,但实际上由物业公司、村委会、居委会或个人进行管理,这些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发表于 2021-3-15 10:46:13

评分

2

查看全部评分

【提示:直接搜索3184738可直达本帖。】

声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及信息存储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

请注意甄别主题及回复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内容及翻译仅供参考

当前内容由会员用户名 huanghong 发布!权益归其或其声明的所有人所有 仅代表其个人观点, 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之用。

本主题及回复中的网友及版主依个人意愿的点评互动、推荐、评分等,均不代表本站认可其内容或确认其权益归属,

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可联系我站举证删除,我站在线客服信息service@hcbbs.com 电话188-4091-1640 

资料共享

 

发表于 2021-3-15 11:57:1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5426229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河北省
海川人才  |  头衔:  TA未设置 
已绑手机   已实名   ★悬赏任务→ 发悬赏(0)  承接(0/0)   

资料共享

 

发表于 2021-3-15 12:26: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21-3-15 19:16:2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特别提示:

          本站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内容存储服务。

         禁止发布上传, 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公开传播或无传播权的出版物、无传播权的在行标准规范、涉密内容等
          不听劝告后果自负!造成平台或第三方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遵守国家法规;不要散播涉爆类、涉黄毒赌类、涉及宗教、政治议题、谣言负面等信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海川自营服务

中文 English русский 日本語 Deutsch 한국어 العربية TÜRKÇE português فارسی


 

关于我们  -  隐私协议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企业会员   -  个人会员  -   主题竞价   -   专家智库  -  服务市场    -  APP和微信   -  分类信息   -   常见问题  -  在线计算  -  单位换算


不良信息举报 0411-88254066   (工作时间09-17时)   24小时客服信箱:service@hcbbs.com 备用21131350@qq.com  (事务及合作)|  商务微信号hcbbs2019


海川化工论坛网(hcbbs) @Discuz! X3  加载0.068290 second(s), 39 queries Redis On.


辽公安备21100302203002号  | 辽ICP备17009251号  |  辽B2证-20170197  | 坚决打赢禁毒战争  | 【页面原文为主,翻译的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