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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容规1.3-1.4范围和类别的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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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台设备属于容规1.4条内,那么是否归容规监管;如果不归监管,那么是否即使满足1.3条也不上类?大家怎么理解的。

 

发表于 2017-7-26 08: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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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L以上需要划类,1.4.1,1.4.2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都需要监检。

 

发表于 2017-7-26 08: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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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DHZZXM 于 2017-7-26 08:57 编辑

如果一台设备属于容规1.4条内,也是归容规监管,请看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有关内容:

未命名1.webp 未命名2.webp

 

发表于 2017-7-26 08: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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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说只是不用监检,正常还要按上类来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26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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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1。3的肯定是要划类的,但是划为一类的不一定须特检中心现场监督

 

发表于 2017-7-26 0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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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ppy4153 于 2017-7-26 09:14 编辑
SDHZZXM 发表于 2017-7-26 08:56
如果一台设备属于容规1.4条内,也是归容规监管,请看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 ...

那就是说还要用监检,正常还要按上类来做。但是正文却没说需要监督检验,这不矛盾吗。

 

发表于 2017-7-26 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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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条和1.4.2都要满足固容规第一章总则的要求,请注意第一章中1.11就是监督管理的要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2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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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DHZZXM 于 2017-7-26 09:34 编辑
happy4153 发表于 2017-7-26 09:09
那就是说还要用监检,正常还要按上类来做。但是正文却没说需要监督检验,这不矛盾吗。

正文也没说不需要监督检验。
1.4.1条和1.4.2都要满足固容规第一章总则的要求,请注意第一章中1.11就是监督管理的要求。

 

发表于 2017-7-26 09: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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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1.11,看前面没提第6章,以为矛盾了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2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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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HZZXM 发表于 2017-7-26 09:32
正文也没说不需要监督检验。
1.4.1条和1.4.2都要满足固容规第一章总则的要求,请注意第一章 ...

我没注意到1.11,看前面没提第6章,以为矛盾了呢。。。

 

发表于 2017-7-26 09: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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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HZZXM 发表于 2017-7-26 08:56
如果一台设备属于容规1.4条内,也是归容规监管,请看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 ...

请问修改说明哪来的啊,第一号修改单和2021年新修订版都没有此条说明

 

发表于 2022-8-12 11: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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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DHZZXM 于 2022-8-12 13:19 编辑

修订说明在规范后面
image.webp

 

发表于 2022-8-12 13: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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