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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案例分析|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氢化釜闪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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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13时49分左右,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加氢车间1号氢化釜撤催化剂作业过程中发生釜内闪爆,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4.6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2日,该公司全厂停产检修。加氢1期1号氢化釜在5月3日0时53分反应结束,经过静置和压料作业,并进行了两次乙醇洗涤作业。5时44分进自来水(约200升)并开启搅拌,一直到事故发生。5月3日下午,加氢车间副主任王某某安排1号氢化釜撤催化剂作业。13时41分许,1号氢化釜人孔打开。王某某随后三次逐步打开该釜上真空阀,致使大量空气吸入1号氢化釜,与釜内乙醇蒸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接着王某某走到该釜人孔口,用水冲洗1号氢化釜搅拌桨叶及釜壁上的残余催化剂。冲洗过程中,1号氢化釜闪爆,王某某被爆炸冲击波“撞飞”。



二、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某某违章作业,在1号氢化釜人孔打开的状态下,未充氮气保护,反而打开真空泵,导致大量空气吸入反应釜内,与乙醇蒸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同时催化剂雷尼镍遇空气自燃,引发闪爆,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岗位操作规程不完善

该公司对撤催化剂(雷尼镍)作业未制定单独的安全操作规程,仅在操作要领卡中原则规定,人孔打开后应对釜内充氮气。对撤催化剂过程中雷尼镍遇空气自燃等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规定不严格、不明确。

2



作业审批流于形式

企业检修车间对检修作业审批把关不严,未现场确认隔绝空气措施落实情况,随意签发检维修作业票;由机修工现场辨识作业安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安全监督措施不到位。

3



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未得到及时制止、纠正,埋下了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王某某,加氢车间副主任,在氢化釜撤催化剂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钱某某,机修车间主任,未现场确认隔绝空气措施落实情况签发检维修作业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该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苏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工作。未对生产作业行为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该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4.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相关人员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17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该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员工认真执行撤催化剂操作要点,对撤催化剂作业事故风险分析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5万元罚款。

 

发表于 2022-4-25 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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