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化工论坛-海川网-【化海川流】

用户名账户登录  

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手机微信,扫码同步

  企业会员★↓【品牌】     统计
信息推荐  -  【 品牌 

[资源分享] 企业管理人员应了解的安全生产时间

 关闭 [复制链接]
784 |5
阅读字号:

服务2亿工业人 [化海川流] 一键加入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企业管理人员应了解的安全生产时间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这些时间要求,你知道吗?
  1小时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摘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5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摘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7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摘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5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摘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摘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0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摘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摘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摘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摘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45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摘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摘自《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3个月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摘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摘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摘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摘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摘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摘自《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摘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发表于 2017-11-23 08:35:24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声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及信息存储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

请注意甄别主题及回复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

当前内容由会员用户名 hxing 发布!权益归其或其声明的所有人所有 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之用。

本主题及回复中的网友及版主依个人意愿的点评互动、推荐、评分等,均不代表本站认可其内容或确认其权益归属,

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可联系我站举证删除,我站在线客服信息service@hcbbs.com 电话188-4091-1640 

zlx82606681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湖北省
头衔:  TA暂未设置  已绑手机  
赞一个!
版主把与时间相关的安全要素进行了归纳总结,方便大家学习运用,热心助人!

 

发表于 2017-11-23 08:55:51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Peterpaul彼得保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信息量比较大,涉及法律法规较多,认真研讨。

 

发表于 2017-11-23 09:55:42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能汇总这么多实用的信息,肯定得花费不少精力,先收藏,慢慢学习。谢谢了!

 

发表于 2017-11-23 10:14:48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这个帖子之前已经有版主发过了
https://bbs.hcbb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48896

 

发表于 2017-11-23 10:25: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Ruling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头衔:  TA暂未设置  已绑手机  
感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17-11-24 13:42: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特别提示:

          本站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内容存储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公开传播或无传播权、禁止分享的出版物、涉密内容等
          不听劝告后果自负!造成平台或第三方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遵守国家法规;不要散播涉爆类、涉黄毒赌类、涉及宗教、政治议题、谣言负面等信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积分获取

财富分获取方法

[签到][参与互动][每月建设者加分]

[他人给于的评分]

海川分获取方法

[每月建设者达标后加分]

[他人给于的评分]

  企业会员★↓【品牌】     统计
服务联系
微信关注
回到顶部

 

关于我们  -  隐私协议    -  网站声明   -  个人名片   -  企业会员   -  个人会员  -  记录统计

专家智库  -  海川市场    -  众包悬赏   -  分类信息   -  视频学课   -  在线计算  -  单位换算


海川网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411-88254066     举报信箱   service@hcbbs.com     举报中心


客服#  18840911640【微信同号】   信箱   hcbbs.com@qq.com   【点我QQ联系海川客服】   

平台统计:        GMT+8, 2024-4-27 13:23

化海川流(hcbbs#2004) @Discuz! X3 . 0.133095 second(s), 66 queries , Redis On.

辽公网安备21100302203002号  | 辽ICP备17009251号  |  辽B2证-2017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