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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缠绕钢丝绳电葫芦必须安装导绳器的法规与技术依据详解
单层缠绕钢丝绳电葫芦必须安装导绳器的法规与技术依据详解
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践中,关于单层缠绕钢丝绳电动葫芦(以下简称“电葫芦”)是否必须安装导绳器的问题,长期存在理解偏差和执行争议。部分单位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23》未明确提及为由,认为无需配置导绳器。然而,这一观点忽视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中“标准—检验—法规”三位一体的闭环管理逻辑。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规、强制性产品标准及执法实践,系统梳理并论证:单层缠绕钢丝绳电葫芦必须安装导绳器,其核心依据源于强制性产品标准 JB/T 9008.1,而非仅依赖于TSG系列规范。 一、制造源头:产品标准明确要求——JB/T 9008.1-2014 是根本依据导绳器的设置要求,首先源于电葫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标准,这是最直接、最刚性的技术法规依据。 ● 标准名称:JB/T 9008.1-2014《钢丝绳电动葫芦 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 ● 具体条款:第5.4.2.4条规定:“采用单层缠绕的电动葫芦应设置导绳器。” 该条款为强制性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层缠绕钢丝绳电葫芦。其目的在于防止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乱绳、咬绳、跳槽等现象,确保钢丝绳有序排列,减少磨损和断丝风险,保障设备运行安全与使用寿命。 ● 执法印证:该条款已多次被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例如,2025年9月,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染色车间使用的单层缠绕电葫芦未配备导绳器,依法认定其违反JB/T 9008.1-2014第5.4.2.4条,下达整改指令并予以处罚。此案例表明,产品标准本身即具备法律效力,是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使用环节:定期检验标准延续要求——TSG体系承继技术指标尽管原《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已被《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整合废止,但检验项目并未取消,而是通过技术内容的继承与转化继续执行。 ● 历史依据:TSG Q7015-2016 C4.4条明确规定:“导绳器应齐全、固定牢固、转动灵活。”此项为现场检验必查项目。 ● 现状分析:TSG 51-2023虽未以原文形式复述“必须装导绳器”,但其第6章“使用管理与检查维护”中强调,使用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同时,第7章关于“主要零部件”的安全要求中,明确指出钢丝绳应“排列整齐,无乱绳、跳槽现象”。这些要求实质上隐含了对导绳器功能的依赖。 ● 检验实践:各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实施定期检验时,仍依据历史检验细则和技术共识,将“导绳器是否齐全有效”作为关键检查项。若发现单层缠绕电葫芦无导绳器或导绳器失效,一律判定为“不合格”,责令停用整改。 因此,不能以TSG 51-2023未直接写明为由否定导绳器的必要性,而应理解为其通过引用标准和功能要求实现了技术要求的延续。 三、法律责任:安全规程提供兜底支撑——GB 6067.1 构成法律底线即便脱离具体设备标准,从通用安全角度出发,《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也为导绳器的设置提供了法律基础。 ● 标准名称: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 相关条款:第4.2.4.1条规定:“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应设有排绳装置。” 该条款虽未使用“导绳器”术语,但“排绳装置”即包括导绳器、排绳器等实现有序缠绕的机械结构。对于单层缠绕电葫芦而言,导绳器是最常见且有效的排绳装置。 ● 重大隐患认定:在涉及吊运熔融金属、高温物料或人员密集区域的工况下,钢丝绳乱绳可能导致断绳、坠物等严重事故。多地应急管理部门已将“电葫芦无导绳器且长期未整改”列入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在执法通报中公开处理案例。 四、适用范围说明:并非所有电葫芦均需安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强制要求仅适用于单层缠绕钢丝绳电葫芦。根据技术原理和标准解释: ● 多层缠绕卷筒电葫芦:依靠卷筒自身的螺旋槽实现钢丝绳有序缠绕,通常不设导绳器,而是采用其他排绳结构; ● 环链电动葫芦:使用链条作为提升介质,不存在钢丝绳缠绕问题,无需配置导绳器。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设备类型准确判断是否需要安装导绳器,避免“一刀切”或“盲目拆除”。 五、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单层缠绕钢丝绳电葫芦必须安装导绳器,其依据链条清晰、层级完整: 1. 制造端由 JB/T 9008.1-2014 明确规定; 2. 检验端由 TSG 检验体系持续执行; 3. 法律端由 GB 6067.1 提供兜底支撑; 4. 执法端已有大量处罚案例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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