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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原人 于 2025-4-9 16:34 编辑
安全护栏国家标准高度及标准来源
一、工业场所防护栏 基准面高度<2米:护栏高度不低于0.9米,依据《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2009)。 基准面高度≥2米且<20米:护栏高度不低于1.05米(GB 4053.3-2009)。 基准面高度≥20米:护栏高度不低于1.2米(GB 4053.3-2009)。 二、民用建筑临空防护栏 临空高度<24米:栏杆高度不低于1.05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临空高度≥24米(如高层住宅):栏杆高度不低于1.1米(GB 50352-2005)。 可踏面要求:若底部有宽度≥220mm且高度≤450mm的可踏部位,护栏高度需从可踏面顶面起算(GB 50096-1999)。 三、阳台及住宅场所 阳台栏杆净高: 低层、多层住宅:不低于1.0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不低于1.10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垂直杆件净距≤110mm,防儿童攀登(GB 50096-1999)。 临空外窗防护: 窗台高度<0.90米时,防护高度≥0.90米(GB 50096-1999)。 凸窗窗台≤0.45米时,防护高度≥0.90米;窗台>0.45米时,防护高度≥0.60米(GB50096-1999)。 四、其他特殊要求 托儿所、学校等儿童活动场所:垂直杆件净距≤110mm(GB 50352-2005)。 防护栏杆材质:宜采用钢管、角钢等坚固材料,横杆间距≤500mm(GB4053.3-2009)。 验收标准:栏杆高度需满足设计要求,重点检查可踏面起算高度(GB 50352-2005)。 注:标准名称缩写对应关系: 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 GB 4053.3-2009《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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