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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人社部、民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发改委和中央纪委监察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检查组的公开信
国务院在2019年12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会议确定,从2020年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消防员、安检员等7个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同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已发放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会议要求稳妥推进现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做好工作衔接。加强涉及评价质量、收费等的事中事后监管。
而根据人社部2017版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查询:准入类的职业资格仅有:消防设施操作员、焊工、家畜繁殖员、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轨道列车司机五个工种,后经2019年12月30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补充了:保安员、民航安全检查员、消防员、森林消防员、应急救援员、机场运行指挥员、民航乘务员等工种。
由此,除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退出职业目录清单,同时也给安全评价师退出职业目录清单定下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基调。
人社部在2017年9月12日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文中指出: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但是应急管理部却在2020年12月11日发布了1号令,使作为水平评价类的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变成了准入类性质。
最近我在人社部相关网站关注到《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 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举报反映“JYPC 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注册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郑重声明》的两个文件,经我对照,我认为安全评价师也属于山寨证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文件的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查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 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中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交由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未对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 1 号令)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资质要求: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 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我认为这条规定是实为不妥的,理由如下:
1、不符合人社部的有关规定。人社部在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出台之前,已经发文明确了国家职业目录清单的范围,将安全评价师列为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无关的水平评价类,而在此之后应急管理部的 1 号令中,却将安全评价师列入申请安全评价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的必要条件。这与人社部规定的“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的要求公然相悖,也违背了李克强在2019年12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会议精神。
2、目前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下面简称“中安协”)开展的安全评价师技能等级认定没有向人社部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行政机构与行业协会脱钩不彻底。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 号)三、改革具体任务(二)职能分离中明确指出: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应急管理部使用中安协违法开展认定的水平评价类安全评价师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无异于变相将本部门的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了。
4、架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评价执业权。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2月22日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中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含了: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和安全检测检验,然而在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里,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居然仅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数量构成的30%,沦为配角。甚至在拟修订的行业强制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意见稿)里连配角都做不成,彻底断送了本应具有的安全评价执业权,这让全国几十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群体情何以堪?在该意见稿的3.12条款里,将安全评价师定义为:依法依规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此定义侵犯了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评价执业权。显然《安全评价通则》不但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架空了,也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给废止了;另外:“依法依规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这句话中的依法依规作何解释?中安协作为当前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又是否依法依规向人社部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呢?如发证单位尚未依法依规,考试取证人员又如何能依法依规取得证书呢?那这个意见稿的 3.12 条款又如何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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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对中安协是否扮演着“红顶中介”和“二政府”的角色不做评论, 还请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但是我可以明确指出中安协下列三款违法违规行为:1、中安协没有经过人社部备案违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通过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osta.org.cn)查询,中安协并未在人社部进行执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中安协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开展二级建造师培训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我在中安协网站首页上看到有开展二级建造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的通知。通过查询中安协登记所在地是北京市东城区,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城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录》查询,中安协未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bjdch.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3、中安协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资格培训业务通过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mca.gov.cn)查询,中安协的业务范围只有: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并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资格培训,涉嫌超范围经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安协除了上述违法违规的行为外,还存在着下述不作为的行为,为谋私利,拖延《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标准》修订的进度。2018年6月人社部办公厅公布了 2018年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表2018年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公布_服务信息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安全评价师在修订计划内,并且要求相应标准开发承担机构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人社部审定。但是中安协却未按时完成《安全评价师》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援引第三方网站消息“2019年4月1~2日,中安协终于在京召开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修订启动会,会议最终确定了编写专家分组和修订方案,于2019年完成修订工作。”《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正式启动修订工作_行业新闻(wysafety.com) https://www.wysafety.com/article/455.html但是现在都2022年了(按照网络用语来表达:大清都亡了),从2018年6月人社部办公厅发文要求中安协修订《安全评价师职业标准》至今已经跳票5年,还没将新修订的《安全评价师职业标准》(意见稿)公布出来,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现在还在用 2008 年的安全评价师职业标准(试行版)和2010年的教材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培训。这15年过去了,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职业标准和教材却都是十多年前的。通过这样的方式培训和考核出来的安全评价师能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吗?能满足眼下安全形式发展的需要吗?
是什么原因阻碍了中安协修订《安全评价师职业标准》?具体原因,需要中安协出来解释。但个人分析,主要是因为修订职业标准需要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为准绳。与2012年版《规程》相比,此次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重点作了以下修改:二是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在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中,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必须具备培训经历的条件予以删除,以斩断利益链条,避免强制培训之嫌。如果按此规程修订,那么以后拟参加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考生都不需要参加培训。对此,中安协可能会解释:我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免费的,培训也不是我会开展的,是由别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果真是这样吗?若不如此,即便《安全评价师职业标准》迟迟尚未修订,也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要求实现考培分离制度。同时我也想请问为什么一定要在中安协规定的培训机构目录选择(即非中安协指定范围内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之一)?而不允许考生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呢?难道只有中安协指定的培训机构才是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别的机构就不是了?那为什么中安协坚持使用2008 年版安全评价师职业标准作为现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呢?是因为2008版的职业标准里有“经 X 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条款作为申报条件,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进行修订职业标准,以经培训合格作为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条件将不允许存在。
且据我所查在中安协指定的培训机构目录里已然存在不具备安全评价师培训资质的机构,这又该作何解释呢?比如: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电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超出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具备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资质)、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没有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资质),以及新疆欣荣安评职业培训学校没有一级安全评价师培训资质。
在从业人员取得证书后,又要求从业人员在中安协网站进行注册,否则不得执业,注册之后每年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每人每年1200元的继续教育费用远超国内任何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的费用,以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例均为免费,其他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费用也不过在几十元至几百元元区间,符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而且全国除了安全评价师,再无第二个职业技能类的证书需要进行继续教育,何况还是未经人社部备案的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依据何在?即便是专业技术类证书,也需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总则第六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而不是随便由一个行业协会组织越过人社部自定标准。而最终,这继续教育费用完全由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买单,增加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负担。
通过调查,实施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的主体是北京博奥网络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博奥”),这一行为在表面上看似双方已经实现切割,但北京博奥却是中安协独家指定的继续教育实施机构,这不免不让人深思。
综上我有理由怀疑中安协用免费开展职业技能认定的幌子,行垄断培训收费和继续教育收费之实,这其中是否涉及利益输送,以及中安协否有属于“协会学会存在的‘靠机关吃企业’现象,有请有关部门调查裁定。正如2022年4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时评文章《持续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指出“重拳治理之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秩序得到规范,同时一些乱收费现象也变得更具隐蔽性。组织企业到指定机构检测并获取服务费分成;要求企业加入协会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否则扣减信用评价分数;按照企业进行产权备案的设备数量、类型及事项收取服务费用……”
鉴于中安协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安全评价事业的发展、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使“放管服”改革的红利难以传递到微观市场主体,我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人社部、民政部对中安协上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请求人社部、民政部要求中安协将在未备案期间违法组织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放的证书收回,对所发证书配套的数据全部清除;
3、请求人社部、民政部要求中安协及利益相关方退还所有考生因在中安协未备案期间违法组织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而进行培训产生的培训费;
4、请求人社部、民政部要求中安协及利益相关方退还所有违规收取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费用;
5、请求人社部协调对不符合安全评价师培训许可的涉事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如北京朝阳区电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并对其余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是否具备符合培训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评价师的专职教师,是否具有教师资格证和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核对近一年社保缴费记录,防止师资挂靠。
6、请求人社部取消中安协《安全评价师职业标准》的修订权,中安协办事拖拉,且违法违规,不适合继续修订,可转交给其单位进行修订。
7、请求应急管理部恢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评价执业权,将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进行修订,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从业人员资质全部修改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因为安全评价师已经不再是职业资格和准入类证书,而注册安全工程师才是目前唯一合法合规的具有安全评价执业范围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8、请求应急管理部通知各省(直辖市)级应急管理厅(局)对2018年以后申请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倒查,对使用中安协2019年及以后发放的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进行申请资质许可的,要求限期整改,预期不改的予以撤销资质许可。
9、请求应急管理部对拟修订《安全评价通则》(意见稿)3.12条款安全评价师safetyassessment engineer 依法依规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改为:安全评价人员 safety assessment personnel 依法依规取得的注册 安全工程师。
10、请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介入调查,查清中安协上下游利益链,对相关违法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标准展开调研讨论,因为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公司,其实多数是挂靠公司。
11、请求国家发改委对中安协的脱钩改革问题介入调查,是否依然存在脱钩不彻底的现象。同时建议应急管理部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参照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改为备案制加强事中监管,同时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要求,有效降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经营成本从而激励具备条件的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减少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以分公司的名义到处挂靠的乱象,压实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本人才疏学浅、如果表述不当之处,愿意接受批评指正。或有观点一致有意交流者均可通过邮箱与本人联系:aqhyjl@163.com

 

发表于 2022-5-13 09: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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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3 09:24:58

 

 

 

Peterpaul彼得保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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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_wscs5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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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ousu.www.gov.cn/dc/sqlsf/index.htm

 

发表于 2022-6-1 15: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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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智者明 于 2022-6-4 15:36 编辑

Mark一下,我就想知道有没有后续?
公开信有没有送往相关的部门? 在论坛上贴出来应该是知会一下而已,不能算作反映渠道。
有没有相关部门出来回答?

 

发表于 2022-6-4 15: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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