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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帖] 征集各公司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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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home2002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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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汇报,包括生产调度的叙述都比较详细

 

发表于 2011-8-23 17: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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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yiyong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头衔:  TA暂未设置 
防腐蚀方面怎么就是找不到呢

 

发表于 2011-10-18 16:03:02

 

 

 

Peterpaul彼得保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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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y2050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北京市
头衔:  TA暂未设置 
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第一节        安全须知
本装置属易燃易爆装置,装置内有毒物质及易燃易爆物料主要有硫化氢、瓦斯气、原油、汽油等,其主要物性如下:
名称        特  征        相对密度        自燃
点/℃        爆炸极
限/%        灭火剂
硫化氢H2S        无色,有臭鸡蛋味,有毒,遇铁能生成硫化铁可自燃。吸入高浓度引起窒息,甚至成闪电样昏倒        1.191        246        4.3~46        雾状水、二氧化碳
甲烷CH4        无色,有味,与氟化氢混合能自燃;与氯混合遇日光能爆炸        0.55        537        4.9~15        雾状水、强水流、干粉、二氧化碳
乙烷C2H6        无色,无臭        1.04        472        3.22~12.45       
汽油        无色,有石油臭,易挥发        0.67~0.71        225~530        0.76~6.9        雾状水、泡沫灭火剂、干粉、石棉毯
煤油        淡黄色或微青色,透明        0.78~0.83        223~290        1.4~7.5        泡沫、砂土、四氯化碳、二氧化碳
柴油C17~C23                0.8~0.87        350~380        1.5~4.5        泡沫、干粉、雾状水、四氯化碳
原油        黄色乃至黑色,有绿色荧光的稠厚性油状液体。本品蒸汽与空气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爆炸;有毒或其蒸汽有毒;有特殊的刺激性气味。                350℃        1.1~6.4        泡沫、干粉、雾状水、四氯化碳
硫化铁FeS        深棕色或黑色固体,在常温下能迅速氧化自燃,自燃时,不出现火焰,只是发热到炽热状态,温度很高可引起其他物质燃烧        4.75~5.4        340~406                水

表   不同浓度硫化氢对人的影响
浓度(mg/m3)        接触时间        毒性反应
1400        立即        昏迷并呼吸麻痹而死亡,除非立即人工呼吸急救。于此浓度时嗅觉立即疲劳,其毒性与氢氰酸相似。
1000        数秒钟        很快引起急性中毒,出现明显的全身症状,开始呼吸加快,接着呼吸麻痹而死亡。
760        15~60分钟        可能引起生命危险,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及肺炎。接触时间更长者,可引起头疼、头昏、激动、步态不稳,恶心、呕吐、鼻喉发干及疼痛、咳嗽、排尿困难等。
300        1小时        可引起严重反应,眼和呼吸道黏膜强烈刺激症状,并引起神经系统抑制,6~8分钟即出现急性眼刺激症状。长期接触会引起肺水肿。
70~150        1~2小时        出现眼及呼吸道刺激症状,长期接触可引起亚急性或慢性结膜炎。吸入2~15分钟即发生嗅觉疲劳。
30~40                虽臭味强烈,仍能忍耐,这是可能引起局部刺激及全身性症状的浓度。
4~7                中等强度难闻臭味
0.4                明显嗅出
0.035                最初嗅出

第二节          安全生产原则

1.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度,对关键设备特别要加强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处理。
2.        遵守工艺技术、设备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外来人员的违章行为。外来人员未经装置当班人员同意不许动用任何阀门和其他设备。
3.        外操禁止独立从事DCS操作。新工人进装置需经厂级、车间及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无上岗证人员不得独自巡检和独立操作。
4.        严禁携带非防爆通讯工具进入装置易燃易爆区域,禁止在电精制、催化汽油脱硫醇装置、高低压瓦斯容器及压缩机周围、常压石脑油罐周围等轻油、瓦斯区域内使用手机。
5.        进入有瓦斯、油气、硫化氢等泄漏的危险区域作业时,必须配戴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工具。
6.        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车间负责人或值班人员,迅速采取对策处理,并在交接班日志本上真实详细记录。暂时无法处理的,当班人员要适当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察,防止发生事故。
7.        严格控制好油品出装置温度,防止油罐内突沸。
8.        管道和设备引入蒸汽之前,要放尽管道和设备内存水,并且应缓慢引入蒸汽,防止水击震坏设备。
9.        管壳式换热器用蒸汽吹扫,未吹扫的另一程进、出口阀要开启,以免憋压损坏设备。
10.        停止使用之后的瓦斯管道和高温油管线不准用压缩风扫线。
11.        管道和设备引入瓦斯之前,必须置换出空气,通常采用蒸汽或氮气置换。
12.        阀门(尤其是生铁阀门)在关闭时不要用力太大,打开时一般不宜开到头,应该回松,防止损坏阀门造成事故。
13.        进入设备和下水井之前,应进行水井内气体浓度分析,分析是否含毒气H2S及可燃气。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
14.        操作人员对维修设备、仪表等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检修人员要检查设备、仪表等,必须先与班长和所属岗位操作人员联系,办好作业许可证,在操作人员到场确认后方可进行。
15.        检修后的设备按规范试验,验收合格后交工艺投用。
16.        女操作工在巡检及现场作业时发辫不准披落,必须盘在帽里。
17.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从高空向下扔物。
18.        对消防器材和防毒面具要懂得其性能,要能正确、熟练地使用,消防器材保持完好,存放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
19.        装置内严禁用汽油和溶剂油擦洗设备和地面,以防止油气挥发遇高温而爆炸着火。
20.        巡检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认真巡检,巡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作好记录。巡检人员必须携带必要的工具,夜间巡检必须携带防爆手电,对机泵进行巡检时应携带监测工具。高处巡检上下楼梯做到手扶栏杆,防止滑跌。雨天巡检禁止穿雨衣等宽松衣服,防止卷入运转设备。
21.        严禁火种(如打火机、火柴、香烟等)带入装置。
22.        从事收配碱,手动切水、切渣等工作,人不得离开现场。
23.        上岗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服装,进入装置必须戴好安全帽,
24.        从事配碱、采样等危险作业必须配戴好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防止眼睛灼伤。
25.        发现可燃气体报警仪和H2S报警仪报警,主操立即通知外操在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自上风或侧风向进入检查现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发现报警仪失灵,岗位主操必须及时联系修复,并交班。
第三节           防火、防爆安全规程
一、一般防火规定
1、        不准穿戴铁钉的鞋子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生产装置。
2、        进厂严禁带火种,厂内禁止抽烟。
3、        在运行装置内绝对禁止未办手续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必须办好进装置证,经车间同意,并且应戴好防爆器。
4、        运行装置内地面和设备上的油污、油布、垃圾、易燃物以及查出的隐患等应及时清除。
5、        禁止用汽油擦洗衣服及设备,清洗工具要用煤油,穿有带油衣服和使用带油污的工具不得接近火源。
6、        打开设备(如塔器)人孔时,按自上而下按次序进行。防止窝存瓦斯而发生爆炸事故。
7、        装置内不准安装非防爆电器设备。电气设备故障,应请电工处理,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和装配电气设备。装置区内严禁随意拉临时电线作业。
8、        在有易燃易爆的油气区域内进行工作和处理易燃易爆的气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能引起火花的工具,摩擦与敲击时应用铜、铝等有色金属的工具。用锯锯设备及管线时要涂上肥皂水、黄油等物质。
(2)各种临时照明应装防爆照明灯。
(3)应配备有经验的人进行工作。
(4)严禁用火,可燃气体必须转移到安全地带。
9、        高温操作的设备,如有轻微漏油时,可用蒸汽防护措施。
10、        消防设施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禁止移作它用。
11、        设备内清扫硫化物时要用高压水冲,不准用铁刷或铁器敲打,清理下的硫化物一律送装置外处理掉,以防自燃。
12、        瓦斯罐切水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以防大量瓦斯外溢,并且放水中严禁水中带油。
13、        炉膛点火前或熄火后重新点火应关闭(燃料油)瓦斯阀,向炉膛吹蒸汽5—10分钟,待烟囱上冒蒸汽后再重新点火。
二、物质燃烧和爆炸的特性:
1、燃烧:燃烧是可燃物质与氧化剂化合时放出热和火的化学反应。
燃烧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可燃物质;(2)助燃物质;(3)着火源(明火或温度)。
2、闪点、燃点、自燃点。
闪点:在一定的试验条件下,将油品加热,当油蒸汽与空气形成混和气体遇到火源就可以发生瞬间闪火现象时的温度。
在消防工作中,闪点是可燃液体和易燃液体分类是原则依据。按油品闪点不同,石油产品可分为三类,如下表:
类 别        特   别        举   例
甲        闪点<28℃的易燃液体和设计储存温度接近或超过其闪点的易燃、可燃液体。        原油、汽油、苯、甲苯、间对二甲苯、二硫化碳、丙酮。
乙        闪点在28~60℃的易燃液体。        煤油、糖醛 邻二甲苯。


        A        闪点在60~120℃的可燃液体。        轻柴油、重柴油、酚。
        B        闪点>120℃的可燃液体。        蜡油、渣油、液体沥青、润滑油。
燃点:油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加热到能被外部火源引燃并连续燃烧不少于5秒钟时的最低温度(着火点),一般油品的闪点比燃点低3~6℃。
自然点:易燃的固体、液体或气体,由于受热面达到一定温度时,在无明火的条件下,发生自燃时的最低温度叫自燃点。一般来说,气体的自然点>固体自然点,对石油产品来说,重质油自然点<轻质油自然点<石油气自然点。
3、爆炸、爆炸极限
(1)爆炸:物质自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放出大量能量的现象称为爆炸。
爆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理性爆炸,另一类是化学爆炸。
A、物理爆炸:工业上是指气体、液体或蒸汽压力大大超过机械器具或容器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爆炸。
B、化学反应爆炸:在工业上是指空气再有一定浓度燃烧液体的蒸汽或爆炸性粉尘所发生的爆炸,如石油气体中的氢分子与空气的氧燃烧时化合成水,这种化合反应的温度很高,体积膨胀很快,很大,形成气浪造成爆炸。
(2)爆炸极限:在常压下,油品蒸汽或其它可燃气体在与适量空气混合后,形成了爆炸混合物,一遇火源就能引起闪火发生爆炸。形成可爆气体的最低浓度为爆炸下限,其最高浓度为爆炸上限。  
凡是可爆气体在爆炸上限和下限之间,都能引起爆炸,这个上限和下限之间,就叫做爆炸极限或爆炸范围。
(3)爆炸温度极限:任何液体只在一定温度下,才能在空气中形成一定的蒸汽浓度,与爆炸极限相应的蒸汽浓度是在一定液体温度下形成的,这种形成爆炸极限的温度,就叫爆炸温度极限。
4、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着火源:
(1)明火。(2)摩擦、冲击。(3)静电放电。(4)雷雨。(5)化学能。(6)聚集日光。
三、消防常识
1、灭火的基本方法:
(1)冷却法:降低燃烧物质的温度使其低于着火点。
(2)窒息法:减少空气中的氧含量,或者使氧或氧化剂与燃烧物隔离。
(3)隔离疏散法:就是隔离疏散可燃物质的方法。
上述三个条件都是破坏燃烧条件而灭火的。
2、灭火器材及原理:
(1)水:水是常用的灭火剂,方便、价廉、灭火性强,水的热容比任何液体的都大(4.186×103J/kg)蒸发时吸收大量热量,水雾还能吸收和溶解某些气体蒸汽和烟雾,起吸尘和消雾作用。汽化后的水蒸汽稀释空气,压力水可冲断火源和稀释某些液体。(在水中燃烧和石油化工产品除外。)
(2)水蒸汽:水蒸汽的灭火作用是将火区的空气驱除,使燃烧区含氧量降低,“蒸汽幕”能使火焰与空气隔绝。实践证明,当空气中的水蒸汽含量达到35%以上时,能使燃烧的火焰熄灭,故轻油泵房、油类加热炉、炼油塔等均设有蒸汽灭火设备。但水蒸汽不适合电气设备及电石、钾、钠、镁、铝等化学物品的火灾,也不适于大面积或易燃体油罐的火灾。
(3)干粉灭火器:作用原理——干粉是固体粉末状的,主要有钠盐干粉、紫钾盐干粉和磷酸盐干粉等。化学干粉主要成分是碳酸氢钠、硝酸钾、滑石粉、云母粉、石棉粉等物质,机筒内盛有干粉,钢瓶内充有二氧化碳,靠二氧化碳的动力将干粉喷出形成粉雾。
灭火原理:1、在燃烧区生成雾状,阻止氧向火焰扩散。2、干粉受热分解出CO2等惰性气体以及动力剂的惰性气体,可阻止氧进入燃烧区。3、化学干粉在燃烧分解反应时,吸收热量,起冷却作用,能使燃烧的连锁反应终止。4、燃烧反应的传递物——自由基,遇到干粉固体颗粒而被吸收或发生反应,使活泼的自由基变成不活泼的物质,而停止燃烧。
主要用于扑救油类、醇、酮、醚和电气设备,电石及钾、钠、镁、
钛金属的火灾。
使用方法:将灭火机上下颠倒几次,然后握紧喷管,对准火焰根部,提起刚瓶提环,按下手把,干粉即可喷出。


附件2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15m以上高处作业。
5.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制定可靠安全措施,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临时用电。
8.未办理“破土作业许证”,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8.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三、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严禁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应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四、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急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五、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1.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技术改造,实现密闭生产。
2.含硫污水应集中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3.涉及硫化氢的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4.摸清硫化氢的分布状况,作出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5.配备合格的硫化氢防护用品,切实加强管理。
6.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布公告,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7.在硫化氢易积聚的区域,应安装硫化氢检测报警器。
8.在硫化氢易积聚的区域内作业,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品。
9.在硫化氢易积聚的区域内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10.对接触硫化氢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
六、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储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储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储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储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确定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专项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关掉手机、寻呼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要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1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11.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12.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应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13.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
    14.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mg/Nm3,总流量不大于400mg/Nm3。
    15.凡储存液化气与瓦斯的容器、工艺管道及附件,应符合国家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应配齐、配全消防设施,设立消防通道。既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与系统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应装设阻火器和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点炉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炉膛内不积有瓦斯。
    18.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应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应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20.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应采用防爆型。
    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23.在火炬前应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24.应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25.火炬管网走向应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应有坡度,低点应有排凝设施。
    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28.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29.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应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30.应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隐患应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七、安全规定十个不准
1、没有办理用火手续和落实防范措施,不准动火。
2、没有戴好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没有系好安全带,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没有办理安全作业票,不准进入塔器及下水道作业。
5、没有办理用电作业票,不准进行电气作业。
6、厂区内不准吸烟。
7、不准穿带钉子的鞋、高跟鞋、短裤、裙子进厂。
8、不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上岗。
9、不准酒后上岗及驾驶车辆。
10、不准睡岗、脱岗。

 

发表于 2011-10-18 17: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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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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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间安全环保职责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环保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环保管理,明确公司各级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及员工的安全环保职责,特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乐山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期间
3 职责
3.1 本标准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3.2 本标准由生产筹备部负责实施和考核。
3.3本标准由公司相关各部门配合执行。
4 内容与要求
4.1各类人员的安全环保职责
4.1.1总经理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积极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标准和上级批示;推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经常检查各级人员、部门安全情况,督促他们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组织机构;批准、发布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运作规划;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与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一起研究解决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
(5)组织对承建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监督实施。
(6)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和参与建设期间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如实的上报。
(8)坚持“五同时”原则,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在审签项目合同时,必须对合同中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9)推行安全奖惩制度。
4.1.2分管工程副总
(1)分管工程副总是项目建设期的安全管理直接领导,协助总经理做好的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领导工作;负责对外安全工作协调,对总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参与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运作规划的制订和审核;参与与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的安全合同(协议)、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的制订和审核。
(3)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代表与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沟通,督促承建单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重要施工安全保障制度;代表公司对承建单位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
(4)定期主持三方安全例会,解决重大施工安全问题。
(5)主持三方进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保障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实施。
(6)组织对承建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对严重影响施工安全、质量的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7)坚持“五同时”原则,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落实。
4.1.2生产筹备副总
(1)在分管业务范畴内协助总经理和安全分管副总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2)领导安全环保部,编制后期生产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制订和审核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章;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为开车后正常生产安全管理做准备。
(3)定期参与施工安全大检查,对可能影响后期生产安全的隐患提出整改。
(4)加强培训队的安全管理领导工作。
4.1.3财务总监
(1)财务总监是财务、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2)保障公司建设期间的所需物资的资金调配,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避免因资金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参与项目有关合同的评审,有责任对安全条款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参与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技术措施的制订和评审。
(5)、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分管系统年度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总结,并向总经理报告。
(6)其他与财务总监有关的安全环保与职业卫生职责。
4.1.4工程部
(1)部长是该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参与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运作规划的制订和评审;参与与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的安全合同(协议)、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的制订和审核。参与项目有关的安全制度、协议、考核的审订。
(3)代表公司负责三方现场施工管理和沟通;负责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4)负责建设项目对外有关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的沟通和项目建设有关手续的完善。
(5)定期组织三方监理例会和参与三方安全例会,对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因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整改要求,并监督实施。
(6)负责日常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汇报和处理。参与公司安全大检查。
(7)坚持“五同时”原则,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落实。
(8)副部长和工程人员在部长划分的工作职责范围内行使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并做好自身安全。
4.1.5生产筹备部
(1)部长是该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负责后期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等的编制、评审工作。
(3)负责部门内部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及建档管理。
(4)负责公司招聘的生产人员的外训期间安全管理。
(5)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安全检查和装置安全设施设备的验收管理工作。对影响后期生产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修改意见,并交生产技术副总审批后叫施工单位执行。
(6)参与公司内部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7)副部长(培训队长、副队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在部长划分的工作职责范围内行使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并做好自身安全。
4.1.6安全环保部
(1)部长是该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在公司总经理和工程分管副总经理下,协助总经理和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搞好公司所属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奖惩制度。
(3)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负责后期生产安全制度的编制、评审工作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等的评审工作。
(4)负责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及建档管理。
(5)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受工程分管副总的领导,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交项目部转达执行,对重复违反施工期间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和严重违章违纪等行为,有权出具处罚;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有权提请监理单位和公司对承建单位执行停工整改,并通过三方验收合格后才能复工。
(6)定期参与监理例会和组织召开三方安全例会,对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整改要求,并监督实施。
(7)负责监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消防器具的配置和使用、员工体检、职业病防护等工作。
(8)负责公司内部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承建单位的事故处理和上报工作。
(9)负责安委会和防洪防汛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处理。
(10)各部门按要求配置的兼职安全员,是部门安全管理代表,安全管理业务受安全环保部的领导,对安全环保部和行政编制所在部门负责。
4.1.7财务部
(1)负责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资金的投入和建帐。
(2)负责财务资金安全管理。
(3)做好内部人员的安全管理。
4.1.8行政部
(1)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安全教育安排与建档。
(2)负责劳保用品的购置与发放。
(3)负责建设期间与安全有关制度的发布会议、合同的存档管理。
(4)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5 其它
5.1 本标准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乐山XX化工有限公司
5.2 本标准于2012年4月编制发布,于2012年5月1日生效实施。

 

发表于 2012-5-23 14: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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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ss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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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对DCS系统的管理,确保DCS系统安全稳定的长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1. 中央控制室工程师站操作员站,应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操作台除摆放生产文件外严禁摆放其他物品(如水杯,手机等),操作台内应保持无灰尘,无杂物,线路应规整。
2. 每季度月初1号,对操作员站电脑定期维护保养,主机需清扫干净,(显示器进行互换处理)清理卫生时需查看主机的各个元件是否有异常,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车间要对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不合格的要进行处罚。
3.定期对电脑文件垃圾进行清理,每台操作员站必须做好系统备份,以防止系统瘫痪无法恢复。
4.严禁在中央控制室、工程师站、机柜间内,睡觉、嬉戏打闹、大声喧哗、玩手机听音乐,严禁用电脑插排和电脑USB接口进行手机充电,对于屡教不改,经常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上报处理。
5.工程师站应保持清洁,物品定置摆放,严禁乱堆乱放,未经允许不准其他人员进入,严禁非仪表人员随意开启操作员站及各类服务器的柜门。
6.每月十五号定期对 DCS工程数据进行备份,历史数据的归档,光盘的刻录工作,校准DCS系统时间,各装置区需统一时间。
7.DCS系统操作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在没有工艺人员确认和落实安全措施下,不得对DCS 设备进行调试、修改参数、下装操作,不是自己管辖的设备严禁乱动。
8.为防止病毒的侵害,DCS系统的所有电脑严禁使用U盘读入读出数据,为防止鼠害,严禁任何人在工程师站和机柜间内吃饭、吃零食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9.DCS机柜间应保持清洁,每月应对机柜定期清理工作,保持设备无积灰,无油污,在停车期间,需对机柜内卡件,控制器,机柜风扇(风扇不准有尘灰),以及交换机进行彻底清理。
10. 每天对显示器、主机、各站控制器、I/O模块交换机、操作员站、空调进行巡检,查看指示灯是否正常,温度范围(机柜间温度控制在18℃-24℃)、运行状态、是否有报警、有无异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11.系统出现故障、操作员站有异常、电脑死机、或离线等情况,为了不影响工艺人员的正常使用,当班班长应第一时间及时的做出处理,并及时上报。
严禁在设备间使用大功率电气,以免带来干扰,影响系统的稳定
                                                 检修车间     
                                               2012年8月29号
                                               
                                                

 

发表于 2012-8-29 10: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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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敌后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陕西省
头衔:  TA暂未设置 
装置停工检修管理规定.doc (60 KB, 下载次数: 5)

 

发表于 2012-8-29 15: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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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主题,来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20-6-20 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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