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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志成

[已解决] 强化职业健康意识 防范“新型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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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匆匆的过客 于 2018-7-11 17:11 编辑

强化职业健康意识 防范“新型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侵犯的人群和行业,早已不再是过去普遍认为的工业人群和工业产业,而是向科技行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蔓延。法定的职业病达115种,涉及三十多个行业领域。以办公室白领为侵害对象的“新型职业病”,包括腰颈椎疾病、内分泌疾病、疲劳综合症等,虽然没有列入法定范围,但更为普遍。因此在要求企业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职业健康意识,主动地进行自我保护。

一、接受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就业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劳动者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环节、怎样防护、应急处理等知识。

二、签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不能蛮干;要自觉遵章守纪、严守操作规程;应保持良好的思想情绪,排除一切干挠,自觉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在工作前,要熟知自己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四、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一般情况来讲,改善劳动条件、排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根本性的措施,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只是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但在一定条件下,如劳动条件差、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大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则成为主要的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即使作为预防性的辅助措施,在劳动过程中仍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不能忽视。

五、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通过健康检查,劳动者可以知晓自身的健康状况,用人单位能了解劳动者能否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健康检查可分为就业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体检。不同的健康检查,其内容、目的和意义各有区别。

六、制定改善生活、工作和健康的行动计划

健康的身体这是人生成功的基石。广大劳动者要重构幸福观,树立“要职业,更要职业健康”的理念,不要抱着“先赚钱后治病”或者得不了职业病的侥幸心理。针对自己的情况,评估人体承受力和职场环境的关系,从而制定一个适合自己的改善生活、工作和健康的行动计划。




 

发表于 2018-7-11 17: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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