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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关注点和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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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匆匆的过客 于 2018-5-7 15:59 编辑

关于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关注点和案例(三)

关注点3、重大事故引发行政追责

通常情况下,广大群众比较了解刑事犯罪的侦查程序,而职务犯罪因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侦查机关的特殊性,其侦查程序始终处于相对秘密状态,导致社会公众对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按照我国侦查机关的分工,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部门等。根据目前全国各地建立监察委员会的实际,所有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和人员都属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范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对职务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行使侦查权的重大方向和原则,会在监察委员会的运行中继续遵循,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和国家监察体制的逐步完善,会增加新的办案规范和办案程序规定。

从目前看,案件的渎职犯罪的来源有以下几种:纪委移交、群众举报、工作中发现、事故追责等。涉及安监部门最多的是发生重大事故后引发的行政追责;对后果特别严重涉嫌渎职犯罪的,检察院介入后,进行审查起诉;最后,是法院定罪量刑,对安监部门的有关人员作出判决。具体讲,侦查开始后,主要工作对犯罪线索进行核实,对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存在犯罪就要调查具体犯罪的内容。调查的方式是询问有关人员。同时,也讯问涉嫌犯罪的人员,主要是讯问涉嫌犯罪的企业主要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安监部门涉案人员和直接监管人员。依法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是查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同时对有关书证、物证进行查阅、复制和封存。

关注点4、审查起诉和定罪量刑

案件侦查完毕,侦查机关就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后有以下结果:一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二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并经审查后,公诉机关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

量刑通常考虑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死伤人员的数量;二是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三是是否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四是对党和**形象的损害程度。法外考虑因素包括社会舆论关注度、受害人意见等因素。

有人认为,事故已发生,那么人员死伤数量和经济损失就比较好确定。但实际不然,事故导致的人员死伤数量,除去事故现场直接导致的死伤外,因为救援速度和力度等因素,事故发生后一段时间内还会有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不是指事故发生后的经济损失,而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经济损失是动态的,不单包括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还包括为挽回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和各项开支。刑事案件的侦查速度、审查起诉程序的快慢也将影响经济损失的计算。这些经济损失通常是因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也由事故自身的严重程度、救援难度、救援速度,挽回损失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也要计入经济损失范围内。虽然不扣减,但是这些属于法院定罪量刑时酌情考虑的从轻处罚情节。



 

发表于 2018-5-7 16: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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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关注点3中,“调查的方式是询问有关人员。同时,也讯问涉嫌犯罪的人员,主要是讯问涉嫌犯罪的企业主要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安监部门涉案人员和直接监管人员”,这就是说,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会面临犯罪调查,希望有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
2、在关注点4中,“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也要计入经济损失范围内”。这也是相关责任人应该注意的地方,不管是否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提起起诉的经济损失并不减少。只是法院量刑时才酌情考虑。

 

发表于 2018-5-7 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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