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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匆匆的过客 于 2018-5-6 15:28 编辑
关于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关注点和案例(一)
关注点一:渎职罪犯罪主体
1、公务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是否有编制、是否是合同工、是否有执法资格均不影响构成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资格,换句话讲,只要实际从事安监工作就要担责,而且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规定看似是对监管部门不公平,但是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督促各级国家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绝对不能够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要在其位谋其政。再有,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或者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属于渎职罪的主体范围,这样的组织大量存在,比如各级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等。
2、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说明渎职罪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将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纳入渎职罪的主体范围,这些人的违法行为也构成渎职罪。比如国有林业局、农垦局属于企业,但是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是可以成为渎职犯罪主体的。
关注点二:立案标准(重大损失是多少)
1、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上述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是现行有效的,并且后一个司法解释是对前一个进行的补充,两个司法解释相互矛盾的地方以后一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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