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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68589544 于 2018-2-6 16:08 编辑
近年来,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执法效率不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学习系列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两重点一重大”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2011年、2013年公布了两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共计74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相关企业应根据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对温度、液位、压力等重要参数实时监测。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在2009年、2013年公布了两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共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及其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和推荐控制方案要求,相关企业应根据要求装备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并设置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关于安全防护距离的相关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公布)中推荐了3种计算计算方法: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一般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评价法或危险指数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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